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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4号)进行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定,由相关责任主体完成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
二、对以下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号)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49号)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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