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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0229/2026-000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办发〔2026〕12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废弃物管理
成 文 日 期 :
2026年06月14日
发 文 日 期 :
2026年06月25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6〕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4日

天津市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建筑垃圾减量、产生、运输、处置、利用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制度有效落实,运输企业及车辆规范化运营,处置利用能力满足需求,资源化产品应用渠道基本畅通,全链条信息化监管全面建立,协同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压实减量责任。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主体责任,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全装修或标准化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处置、利用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行分类处理。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处理方案备案。城市管理部门要指导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处置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进行备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开展产生核准。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外运建筑垃圾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产生量、运输单位、处理设施等基本信息;取得核准后,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处理建筑垃圾。(市城市管理委、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拆迁项目管理。对土地整理、搬迁撤并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等拆迁项目,相关部门要督促实施主体在工程实施前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产生核准,并及时组织清运或就地资源化处置,坚决杜绝就地堆存等现象。(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装修垃圾管理。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居民小区的装修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暂存点单独堆放,暂存点要设置明显标识,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研发装修垃圾预约清运微信小程序,公布合规企业、合规车辆、清运价格等信息,实现居民和投放管理责任人自主选择、自主下单,做到便民惠民、可查可控。(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要求,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将建筑垃圾处理纳入文明施工日常检查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等部门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8.明确车辆技术要求。修订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实施运输核准。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明确申报主体、申报要件、办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并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办理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市城市管理委、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车辆动态管理。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装卸记录等信息接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实施运输作业过程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运行状况检查,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综合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推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12.编制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规划。统筹测算全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设施用地保障。(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统筹做好工程渣土规范处置。制定工程渣土临时贮存设施设置细则,在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前提下,明确工程渣土临时贮存设施的具体设置要求。各区要结合实际,规范设置工程渣土临时贮存设施,解决工程渣土暂存问题。通过实施标高治理、堆山造景、坑塘治理、土地复垦等,规划、储备一批大量用土场景,强化工程渣土消纳兜底保障。(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明确申报主体、申报要件、办理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并督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工程渣土处置单位等办理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理业务。建立全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台账,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不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运行情况,强化随意关停行为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对入场车辆逐车登记,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接纳量等信息,严禁未经核准的车辆进入,不得擅自接收非建筑垃圾。(市城市管理委、市政务服务办、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快存量治理。全面排查本市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建立堆存点位管理台账,通过项目平衡、规范贮存、资源利用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存量点位处置,“一点一策”实施分类治理。严格限制工程项目新增取土,原则上使用现有存量工程渣土解决回填、垫高等用土需求。(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规范建筑垃圾接收管理。对于接收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使用种类、数量等信息上传至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城市管理部门要将此类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7.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按照资源化利用技术先进、处理能力略有盈余的原则,合理布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原则上除市内六区外,其他区每区至少建设一座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本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需求,环城四区设施同步保障市内六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需求。(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骨干企业。支持重点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打通再生产品应用渠道。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标准,在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公布再生骨(粉)料等再生产品及生产厂家信息,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应用部位,积极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比例不低于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付费制度。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主动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利用等价格信息,同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督促建筑垃圾产生方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利用等相关费用。(市城市管理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1.推进信息化监管。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联通整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数据资源,公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处理设施等信息。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市城市管理委、市数据局、市数据发展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严格全链条执法检查。强化源头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办理产生核准、未落实核准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开展运输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整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执法检查,对未落实污染防控措施、超出核准范围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在河道、耕地、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倾倒建筑垃圾及擅自设立处理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联合执法。健全完善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建立全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统筹推进治理工作。研究推动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完善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实施动态巡查,提升建筑垃圾问题发现、预警、处置能力。将建筑垃圾治理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相结合,纳入“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多元协同共治,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作用,积极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建筑垃圾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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