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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0229/2026-0226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办发〔2026〕30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政策和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2026年11月06日
发 文 日 期 :
2026年11月07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6〕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1月6日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机制,进一步提高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或已经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响应。

1.2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实施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实施方案。

2 组织指挥

2.1 市级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应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统筹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统一部署、指挥调度督导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2 办事机构

市应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市应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市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市应对指挥部决定;统筹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区域联防联控要求,组织开展区域污染应对工作;组织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措施类清单和豁免类清单;研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或保障实施方案,并进行监督指导;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承担市应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市应对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调广播、电视、报刊、津云、“天津发布”等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健康提示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落实应对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组织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更新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措施类清单和豁免类清单;会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针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会商;积极开展采用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研究与试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固定源应对豁免清单;指导、督促水泥粉磨站落实应对措施;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气企业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施工扬尘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和豁免清单;组织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施工扬尘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和豁免清单;负责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营运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施工扬尘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和豁免清单;组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固定源应对豁免清单和农业领域货车白名单;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和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医疗卫生保障货车白名单。

市教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定期更新教育领域货车白名单。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车辆信息,确保纳入货车白名单的车辆正常通行;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施工扬尘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和豁免清单;组织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固定源应对豁免清单;牵头组织经营性储煤堆场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重型载货车管控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市规划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区定期更新施工扬尘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和豁免清单;督促各区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施工扬尘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和豁免清单;组织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企业用电量数据分析。

2.2 区级指挥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编制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压实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定期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措施类清单和豁免类清单,并组织落实;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清单的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工作;落实本预案以及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区域联动机制

接到生态环境部通报区域性重污染过程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组织实施应对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按照京津冀空气污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要求,当预测部分区PM2.5日均浓度可能发生2天及以上轻度污染或1天中度污染或短时间(<24小时)重度污染过程,根据京津冀三地生态环境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意见,以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向相关区发布污染过程应对提示信息,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2.4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常态化空气质量会商机制,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视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专家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等信息,对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固定源、移动源、施工扬尘源等开展全覆盖摸排,严格落实差异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公示牌。

3.2 监测和预警

3.2.1 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

3.2.2 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1)预警信息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将要或已达到150及以上,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或调整相应预警级别。

(2)预警信息传播。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传真或邮件向市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利用微信、手机短信向各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通过津云、“天津发布”等媒体向公众同步转发预警信息、健康提示等。

(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按程序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启动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按程序采取升级措施。空气质量已改善或预测未来将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按程序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发布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程序同发布预警信息程序一致。

3.3 应对处置

3.3.1 先期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将预警信息传达至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清单的企业、施工工地、重点用车单位、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学校及幼儿园等,组织及时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确保应对工作取得实效。

3.3.2 信息报告

当预测空气质量将要或已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或按照区域联防联控要求开展区域污染应对时,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期间,每日视情报告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利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系统每日报送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3.3.3 应对响应

(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应经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橙色预警应经市应对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红色预警应经市应对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市应对指挥部名义发布。

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流程,向市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级别和启动时间。根据预警级别和职责分工,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立即通知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清单的企业、施工工地、重点用车单位、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学校及幼儿园等启动应对响应。

(2)应对措施要求

①措施类清单。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气企业进行排查,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不同的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分类制定差异化应对减排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通过限制使用高排放车辆的方式,对载货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实施差异化管理。

固定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按照国家和本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并根据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应对减排措施。评为A级(含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措施应不低于技术指南和本市相关要求。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总体减少管控措施,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对企业生产线采取停限产措施,只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管控。

施工扬尘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将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依法依规监管的所有施工工地纳入施工扬尘源清单,根据清洁运输水平实施差异化管理。

重点用车单位清单。日均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进出厂一次计为1辆次)或日运输量15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矿山、洗煤厂、港口、码头、仓储企业、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等单位纳入重点用车单位清单,米面粮油果蔬、超市、购物中心等涉民生类企业可不纳入。重点用车单位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要求,安装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进出进行识别监控,并按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系统联网,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②豁免类清单。对于可纳入豁免管理的固定源、施工扬尘源和重型载货车,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据实提出,市生态环境局从严审核把关后,在确保应对减排效果的前提下,对确需保障的统筹纳入豁免清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固定源仅准许纳入豁免管理的生产线和生产设施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载货车辆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道路运输。对不符合保障要求的,一律不予纳入豁免类清单。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以及运输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豁免类清单。

固定源应对豁免清单。主要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保障类企业。纳入豁免管理的企业,应满足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且重点行业绩效等级原则上为B级及以上。

施工扬尘源应对豁免清单。主要涉及经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纳入豁免管理的施工项目,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且全部使用纯电动、氢燃料电池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可用型号的可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最高排放标准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

货车白名单。主要涉及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城市正常运转和米面粮油果蔬等民生保障的运输车辆。

3.3.4 指挥协调

市应对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Ⅰ级响应时,市应对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指挥调度;Ⅱ级或Ⅲ级响应时,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组织对全市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纳入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清单的企业、施工工地、重点用车单位、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学校及幼儿园等落实各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5 处置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②市教委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科学组织学校、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③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②市交通运输委科学调整运力,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依据固定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其中纳入国家和本市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应按照环境绩效等级,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方式,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C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绩效分级相关要求,通过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载货运输车辆或停止公路运输等方式,落实移动源管控。

②依据施工扬尘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③依据重点用车单位清单,重点用车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④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⑤停止露天烧烤。

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中一类禁用区(以下简称一类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⑦天津港区域内重点用车单位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运输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

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指挥调度,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组织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落实应对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对施工工地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一类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开展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水泥粉磨站落实应对措施;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行业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织本领域施工工地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一类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并开展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混凝土搅拌站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市交通运输委组织港口经营企业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运输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市城市管理委督促各区加大露天烧烤巡查检查;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企业用电量数据分析。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并做好纳入货车白名单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督促各区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一类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区各相关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本预案以及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依据清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施工工地和重点用车单位落实各项应对措施;一类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天津港区域内重点用车单位落实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运输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Ⅱ级响应措施

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依据固定源应对减排措施清单,重点行业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或停止公路运输。

②依据重点用车单位清单,重点用车单位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③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④天津港区域内重点用车单位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重点行业、重点用车单位落实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织本领域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并开展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委组织港口经营企业落实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组织经营性储煤堆场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并开展监督检查。

市规划资源局:督促各区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重点用车单位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天津港区域内重点用车单位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Ⅰ级响应措施

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健康防护指引:

市教委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市应对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学校、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建议性措施: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除涉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②重点行业、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货车白名单、新能源车辆,承担急救、抢险等民生保障任务车辆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重点行业、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组织本领域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并开展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市应对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组织落实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的新闻报道工作,并根据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做好正面引导。

(2)市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人民政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3.3.7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市应对指挥部或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宣布响应终止。响应终止后,市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3.4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及时总结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4 应对保障

4.1 经费保障

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修编应对措施清单、监测预警、应对响应、监督检查、能力建设等提供经费保障。

4.2 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前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人员、装备、车辆、设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和数量,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4.3 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要加强污染气象条件的会商研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加大会商频次,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交流合作,共享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4.4 执法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精准核查应对措施落实情况,严厉惩处未落实应对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4.5 应对培训

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培训,增强市应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对指挥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对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由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或保障实施方案。

5.2 应对演练与修订

根据实际需要,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重污染天气综合应对演练、实战演练或单项应对演练。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强的应对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或保障实施方案。

5.3 预案备案

市应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保障预案或保障实施方案报市应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类清单和豁免类清单纳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于3月、6月、12月底对清单进行更新。

6 责任追究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对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对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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