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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0229/2026-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办规〔2026〕1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2026年02月06日
发 文 日 期 :
2026年02月11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6日

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对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实施生态移民的补偿。

实施生态移民的补偿方案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对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自行确定补偿方案。

第四条 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流转集体土地的补偿区域、市级补偿标准,并监督市级补偿资金使用。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涉及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修复工程,由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水务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程所属分别组织实施,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移民资金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

第六条 对补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流转,市级每年每亩补偿500元,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补偿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流转成本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资金,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八条 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补偿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对个人的非生态环境保护性的补贴、补助、奖励等。

第九条 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市级补偿资金,由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的补偿区域和市级补偿标准,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后,提出补偿资金分配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规定时限,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将补偿资金下达湿地所在区。

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市级财政湿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方案,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作为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申请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市级补偿资金时,除申请报告外,应当附土地流转协议、区规划资源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证明材料以及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获得湿地生态补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不得在已经流转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养殖活动及其他非生态修复类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对市级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发现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补偿资金。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规范补偿资金的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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