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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7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4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2〕6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意见》精神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监管,细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在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上下功夫,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安全文化建设。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3.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4.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我市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
1.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抓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贯彻实施。(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市法制办配合)
2.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码头、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负责,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3. 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
1.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工厂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市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配合)
2. 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检查,强化联合执法,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惩治措施。围绕春季、暑期、冬季以及重要节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不间断的安全大检查,狠抓隐患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关闭。(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1. 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房管、建设、银行、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
2.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受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报工作,高危行业企业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按季度上报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加强分析研究,按照企业自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1.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本区县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 对企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机构、落实安全投入、建设诚信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等级,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评估,区县有关部门负责对中小企业进行评估。(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3. 加快街道、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街道、乡镇安全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市编办配合)
(三)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1.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要求,市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对区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市和区县安委会作用,建立完善定期通报、联络员会议、联合执法、重要事项协调、控制指标通报考核、联合督导、联合约谈等制度,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负责)
3.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市安全监管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1. 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预警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传达到企业,做好应急值守和事故救援处置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牵头,市公安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督促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市安全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 在全市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广泛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继续深化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验收收尾工作,开展B类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评级程序和达标标准,实现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1. 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市卫生局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
3. 进一步理清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做好相关职责调整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职业健康工作机构建设等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一)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1. 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2. 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以客运、校车、农用运输车辆为重点,持续开展"三超一疲劳"专项治理,加强对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港口局、市教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
3. 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4. 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农村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负责)
5. 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6. 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监管法规,明确责任,建立整体联控机制,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市教委、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 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产业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推动落实区县和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工作,全面实现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管,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在线监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配合)
2. 继续实施ABC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包保责任制,切实强化对"两重点、一重大"(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控企业,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对全市152家涉及重点危险工艺的企业、236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按照ABC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包保责任制实施管理,不断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 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企业道路运输规范管理,实行运进运出危险化学品电子信息卡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 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对现有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储存库进行提升改造,并实行电子实时监控。(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负责)
(三)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1.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市国土房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2. 加强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陆上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沿海陆源企业溢油等事故发生。(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四)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 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2. 加强重点项目、民心工程、地铁和地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倒塌、工地坍塌、模板构件垮落和高处坠落等事故。加强对施工现场民工在用彩板房的管理,预防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质监局、市交通港口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3.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科委、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水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负责)
(五)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督促推动各区县把消防规划纳入各自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局配合)
2. 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全面推行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3. 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交通港口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质监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负责)
4. 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加大对冶金行业中涉及煤气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高温液态金属生产、调运的隐患排查治理。以液化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为重点,加强对设备运行、检查维护及记录情况的巡查巡视,对违规使用、运行特种设备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一)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 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天津银监局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3.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配合)
(二)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1. 整合全市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市安全监管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
2. 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指导督促企业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1. 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GPS定位装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继续推动外环线以内加油站全部安装阻隔防爆材料,在公交站、长途客运站和运输企业大力推广应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2. 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
(四)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1. 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 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
七、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1. 指导推动各区县人民政府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区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动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出台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建设标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配合)
2. 充分发挥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作用,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
1. 健全市、区县(含功能区)、街道(乡镇)及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以已发布的8个市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基础,建立健全预报预警、部门联动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天津海事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1. 建立健全市、区县(含功能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的要求,动态修订完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P007-2011)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依据,组织推动各部门、各区县及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一)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1. 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负责)
2. 在全市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市民安全素质。(市教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 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 督促全市大型企业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 加强对各区县、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的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
1.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建设安全文化主题街道、安全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和规范镇,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和区县安委会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1. 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
2.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配合)
(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1. 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监察局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和共青团作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以及"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市委宣传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