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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办理蓝印户口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施居住证制度管理和高职、本科毕业生落户规定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停止办理蓝印户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外省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2014年5月31日前(含)购买商品住房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办理蓝印户口。
二、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省市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
三、《天津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4〕34号)于2014年5月31日废止。
2014年4月25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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