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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津政发〔201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拟订的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76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7项),现予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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