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年--月-日 星期-

无障碍 长者模式

简体 繁體|

个人中心 |

名    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014/2013-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发〔2013〕1号
主    题 :
文化旅游\文物
成 文 日 期 :
2013年01月05日
发 文 日 期 :
2013年01月05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

津政发〔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按照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经过论证筛选,确定了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共145处),现予公布。

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入挖掘我市文化资源,传承历史文脉,切实保护好我市境内的文化遗产资源。要以公布第四批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为契机,转化出更多的文化产品,将文物保护工作成果更广泛地惠及民众。市文物局要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按照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坐落地点的实际情况及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遴选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文物,经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013年1月5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