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年--月-日 星期-

无障碍 长者模式

简体 繁體|

个人中心 |

名    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022/2017-0006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字 号 :
津政办发〔2017〕74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市场秩序
成 文 日 期 :
2017年05月12日
发 文 日 期 :
2017年05月17日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9号),此文件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天津市

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1号)于2015年5月14日印发实施,规定《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鉴于两个暂行办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为保障我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平稳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津政办发〔2015〕31号文件中两个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