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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6〕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政府网站是网络时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是密切政府与公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建好管好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网站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管理,切实解决内容保障不力、日常管理责任缺失等问题,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再上新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
(一)严格分级管理。实行市和区县政府网站两级管理体系,落实办公室管理政府网站的主体责任。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市级各部门主网站的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督和管理,市级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主网站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政府网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强化网站运维。各区、各部门要把网站开办、建设、备案、运维、服务、互动、关停等管理事项纳入办公室日常工作中,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保障、联动发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
(三)完善信息内容保障和联动机制。一是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研究本单位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更新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再造政府网站工作流程,规范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复制、传递等环节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防止失泄密问题。二是各区门户网站要在首页显著位置开设“国务院信息”专栏,转载国务院重要信息;第一时间转发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重大信息,扩大传播范围,发挥集群效应。三是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网民留言处理流程,统一答复口径,积极处理公众在本单位网站及通过市长信箱、政民零距离分拨的留言信息;对网民通过“我给政府网站找错”栏目的留言信息,各单位要及时核实处理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系统作出答复。
(四)完善备案审核机制。开办、关停政府网站要根据分级管理责任逐级备案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厅最终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有关工作;已开通运行的政府网站要在首页位置公布网站主办及版权所有单位信息;对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网站栏目信息有调整的,要及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系统在线修改,并报主体责任单位进行审核。
(五)规范网站关停程序。政府网站需临时或彻底关停的要逐级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厅最终审核确认。关停时间超过1天,应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系统申请临时关停,并在网站上发布静态页面公告;各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不得申请临时关停,其他政府网站申请临时关停每年不超过1次,关停时间不超过60天。需彻底关停的网站,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确认后在网站首页上发布关闭公告1个月,并于3个月内完成域名及ICP备案信息的注销。临时关停拟恢复上线时应在正式上线前7天内逐级提交上线申请,经本单位自查、主体责任单位核查和市政府办公厅最终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
(六)加强日常监测。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对全市政府网站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门户网站、主网站及其他政府网站的检查情况;可借助第三方力量开展全面检查,实现网站监测全覆盖。
(七)加大整改力度。各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管理台账,对下属单位网站实施问题清单式管理,并开设“政府网站问题整改督办单”,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1天。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网站,市政府办公厅将责令其立即实施关停整改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主体责任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书面检查。对不合格网站确须彻底关停的应实施集约化管理,将其数据整合至上一级网站技术平台,并上报整改处置情况。
(八)强化考核评估。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日常监测情况,对全市政府网站实施动态考核,考核情况计入全市绩效考核过程;对检查成绩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连续监测两个月不合格的网站,约谈其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并启动关停整改程序;对国务院办公厅检查不合格的网站,直接扣除绩效考核中“政务公开”和“政府网站管理”相关赋分。
市政府办公厅将于2016年底开展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专项检查,评估全市各单位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情况,各区、各部门于2017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上报本单位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评估情况。
附件:1.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专项检查方案
2.政府网站问题督办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联系人:徐杰;联系电话:83607122;传真:8360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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