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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规定,编制本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天津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持续深化政务公开,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以高质量政务公开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公开方面。一是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公开2023年制发的政府规章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241件。聚焦中心工作,发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港产城融合发展等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政策措施。聚焦重点政务,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等文件,公开市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聚焦民生热点,持续做好供热采暖、停车管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领域信息公开。全年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政务信息 1.85万余条。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持续做好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方面政策解读工作。运用多元化解读方式,进一步提高解读质量。围绕应对海河流域性特大洪水、推动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等主题制作政务访谈22期,召开27场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等规定,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规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办理、流转、审核流程。主动加强与申请人沟通,精准掌握实际诉求,有针对性地提高办理质量。全年共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5件,同比上升25.9%;上年结转805件。全年共办结20385件,另有685件结转2024年度继续办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787件、行政诉讼366件。市政府本级无涉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结果纠正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未发生不依法履职现象。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认真落实市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公文公开方式。全年审核市政府公文142件,其中主动公开118件,主动公开率达83.1%。升级优化“市级政策文件库”栏目,汇聚发布全市政策和解读权威数据,共汇集公文36750件,集中公开现行有效政府规章16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1793件,增加浏览记录、关联推荐等智能化工具,方便公众查阅。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强化政府网站公开主平台作用,突出服务导向,主动讲好“天津故事”;同时,优化市政府门户网站英文版,加强国际传播,增强城市吸引力。初步建成全市政府网站智能问答平台,以智能机器人为载体,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在线问题答复。全面升级“政府数据”板块,汇聚部门各类数据,新增“数据图解”和“数据分析”等栏目。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平台作用,打造重要政务信息传播矩阵,实现协同联动发布。持续扩大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天津政务信息发布”新浪微博粉丝达34.32万余人,微信公众号关注用户达12.86万余人。搭建政策问答平台,首批上线人社、民政领域关注度高的政策,制定政策问答清单,并同步建立政策知识库。做好市政府公报编辑和赠阅工作,全年编辑出版市政府公报24期,赠阅1.2万份,同步公开电子文本。
(五)监督保障方面。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系统绩效考核,结合重点任务不断优化考核内容。持续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并抓实反馈意见整改。严格信息发布审查,持续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季度抽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区和部门及时整改。全年检查政府网站87个,实现全覆盖;抽查政务新媒体794个,通报不合格政务新媒体20个。围绕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一是围绕服务中心工作,高标准发挥政务公开功能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个别单位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不够规范;三是通过政策解读帮助企业和群众读懂政策、使用政策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围绕中心工作、社会关切,聚焦重点领域,不断拓展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完善优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分领域、分层级梳理法定公开内容,科学确定法定公开事项、方式、范围、期限,做到法定事项依法规范主动公开。二是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督促各单位落实合法性审查,确保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是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质效。以丰富解读形式、优化解读渠道为抓手,通过政策解读集中发布、融合展示的方式,提高解读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政策传播力和影响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依法依规收取公开信息处理费1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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