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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依据粮食部门移交、提供的名单,对 1992年底以前外省市回本市落户口的离退休人员 (含在外省市工作,在本市有常住城镇户口的人员简称(第一类人员),不分回汉民族,按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3.50元。对 1992年以后转入我市的外省市离退休人员 (含在外省市工作,在本市有常住城镇户口的人员)不再发放补贴。

(二)居住本市有常住城镇户口的老年人,对凡在1937年以前出生的男性无职业城镇居民和凡在1942年以前出生的女性无职业城镇居民(简称第二类人员),按原补贴标准汉民每人每月补贴7.50元,回民(包括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尔、塔塔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保安、东乡、撒拉、蒙古、达斡尔、锡泊、鄂温克、鄂伦春、珞巴、藏族) 每人每月补贴9.00 元。

(三)上述年龄档次的老年人,在工商、卫生等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按原补贴标准,汉民每人每月补贴 3.50元,回民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我市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发放方式?

原则上通过我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

我市民政领域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发放时间?

原则上每年3月份进行发放,11月进行补发。具体情况以各区民政部门通知为准。

哪些情况停止、起发副食品价格补贴?

1.死亡人口,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同时缴回领取的死亡月份以后的副食补贴款;2.出国、被捕、劳教的各类人员,自注销户口的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回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自户口登记的月份起发给副食补贴。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犯人及劳动教养人员,现住所有户口关系的按居民副食补贴规定办理。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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