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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24 18:00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6〕3号,以下称《办法》)。为了便于征用实施单位、被征用人更好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应急征用和补偿相关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突发事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征,在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应急征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晰征用流程,规范补偿标准,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部门依法开展处置工作,保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是提高我市突发事件处置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应急征用和补偿的相关内容。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办法》出台的目的是规范我市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出台后,一是提升规范化水平,有效规范应急征用和补偿程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二是保障各方权益,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效能的同时,充分兼顾并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合理征用、依法补偿”;三是增强可操作性,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应急征用和后续补偿提供了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引,统一工作标准和程序。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共28条,包括4部分内容,规范了我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应急征用的目的、实施主体、征用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推动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规范化,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是第1至7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相关单位工作职责、补偿资金支出责任等。第二部分是第8至12条,规范了应急征用相关工作程序。第三部分是第13至23条,规范了补偿范围、标准和相关工作程序。第四部分是第24至28条,明确了其他有关事项。

五、应急征用的实施主体是谁?

由于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复杂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往往涉及多个不同职能的部门、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指令、部署及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应急征用?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采取调用现有资源、紧急采购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的情况下,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应急征用。同时,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的危害、范围等相适应,且应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七、应急征用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以货币补偿为原则、等价实物补偿为例外;仅赔付征用直接实际损失,精神损失、间接经营预期损失不予补偿;保险理赔部分扣除后再核算政府补偿。

(一)财产占用使用费补偿

参照征用发生时段本地同类资产市场租赁价格核算,对标市场公允价,避免低价征用。

(二)随行派驻技术人员费用补偿

已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按本人实际日工资核算,未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折算日薪;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劳动法》规定给与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刚性必要经常性开支如水电费、场地承包费、在岗职工基本工资等。

(四)财产毁损、灭失分级补偿

可维修修复的,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按实际维修费用补偿;灭失或者无法维修、维修费超资产原值的,扣除保险后,结合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残值综合定价核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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