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津应急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

论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以下简称“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其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包括仅涉及物理变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是本市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的论证机关(以下简称“论证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的;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的;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的;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对现有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显著降低工艺安全风险的,可不纳入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向论证机关提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

(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或者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及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还应当提交《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的相关专利、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

属于精细化工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还应提交《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与国内外同类工艺技术对比分析;

(二)明确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范围;

(三)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有关结果及佐证材料;

(四)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和质量指标;

(五)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

(六)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七)工艺流程说明及流程图、物料平衡图;

(八)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

(九)工艺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

(十一)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二)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十三)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对策措施。

(十四)拟采用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具有安全可靠性的结论。

属于精细化工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的编制还应满足《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相关规定。

涉及外文资料的,应一并提交中文译本。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应进行脱密处理。

第七条 论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不属于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的,应当现场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论证申请;

(二)对属于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资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现场受理论证申请,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前,论证机关应组织成立安全可靠性论证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代表组成。

第九条 论证机关应在受理建设单位论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

第十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开展论证。

第十一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采取专家论证会的形式开展。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且涵盖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产品开发、工艺设计和产业化、安全生产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工艺开发、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安全评价等相关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还应聘请国家级专家参加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

专家论证费用按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上,专家组应当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首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补充完善后再次论证、不予通过。再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不予通过,且为最终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报送论证机关。论证机关在收到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后,应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复核确认,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

(一)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设备的;

(二)应开展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而未如实开展的;

(三)所提供资料不足以支撑工艺安全性和可靠性的;

(四)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取得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论证意见自动作废:

(一)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二)自取得论证意见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

(三)投产两年内因工艺技术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

第十六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或者论证意见作废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

第十七条 参与论证的人员不得接受或索取建设单位以及工艺开发、技术转让、工程设计、评估检测、安全评价等利益相关单位财物,不得利用论证工作谋取其他非法利益,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不予受理或者论证不予通过,并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的,论证机关应撤销安全可靠性论证意见,并自撤销论证意见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

第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补正、修改完善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

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1. 前言

1.1 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描述项目建设单位简介,技术来源单位简介,项目基本情况,拟建工业化生产规模,产品方案,产品质量标准,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等。

1.2 论证目的和依据

阐述论证目的以及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1.3 自鉴定意见

依据相关规范文件及查新报告、专利等,自鉴定是否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2. 工艺路线

2.1 工艺路线基本情况介绍

国内外同类产品工艺路线对比分析;

简要描述拟建项目产品的工艺路线,说明本工艺(产品)的技术来源,并结合国内外同类生产装置的生产技术情况,说明本工艺(产品)技术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情况。

2.2 主要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情况

说明产品生产所涉及的主要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年用量、储存和运输等情况。

2.3 生产工艺流程方案

对本工艺进行详细工艺介绍,主要包括反应机理或化学反应方程式、热效应、工艺流程文字说明、工艺流程框图、物料平衡表及物料平衡图(见附件)等。

2.4 配套公辅工程情况

对本工艺生产所需要的公辅工程匹配情况作简要介绍,包括供电、供热、供水、消防设施、气体防护等。

3. 项目小试、中试及工业化试验情况

3.1 小试实验情况

3.1.1 实验目的和原理(包括有关的化学反应方程式)

3.1.2 实验原料与药品的规格、批次投料量

3.1.3 实验主要仪器设备

3.1.4 实验装置图(或照片)及工艺流程

3.1.5 实验操作过程及化工工艺安全的具体控制方法、控制过程(详细描述)

3.1.6 小试实验的总批次、批号、限制反应物投料量、产品产量、产品收率及主要质量指标等小试结果汇总

3.1.7 1-2批次小试实验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数据

3.1.8 对于小试实验中,本工艺安全及可靠性的具体评价与分析说明

3.2 中试试验情况

3.2.1 试验原料与药品的规格及批次投料量

3.2.2 中试装置照片及中试主要设备一览表

3.2.3 中试操作过程及化工工艺安全的具体控制方法、控制过程(详细描述)

3.2.4 中试试验批号、总批次、限制反应物投料量、产品产量、产品收率及主要质量指标等中试结果汇总

3.2.5 中试产生的三废情况及处置措施方案

3.2.6 1-2批次中试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数据

3.2.7 对于中试过程中,本工艺安全及可靠性的具体评价与分析说明

3.3 工业化试验情况

中试到工业化生产,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放大倍数超过10倍、一般反应工艺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放大倍数超过30倍的,应通过工业化试验进一步验证。

3.3.1 工业化试验主要设备一览表及批次投料量

3.3.2 工业化试验过程及化工工艺安全的具体控制方法、控制过程(详细描述)

3.3.3 工业化试验批号、总批次、限制反应物投料量、产品产量、产品收率及主要质量指标等工业化试验结果汇总

3.3.4 工业化试验产生的三废情况及处置措施方案

3.3.5 工业化试验总结及安全可靠性具体评价与分析说明

4. 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列表说明主要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其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毒物危害性及物质特性。

4.1 “两重点、一重大”基本情况及拟采取的安全措施

对本工艺过程涉及到的危险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4.2 工业化生产产生废气、废渣、废水的数量及处理介绍

列表说明工业化生产的三废年产生量或批次产生量,描述产生的三废工业化处理措施,简要分析三废处理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5. 主要设备选型及安全可靠性分析

5.1 主要设备选择原则、依据及选择方案

列出本工艺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设备名称、数量、操作工况参数、规格型号、材质等,备注中需说明是否为特种设备。

5.2 主要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评价关键设备的安全性,列表说明关键设备安全设计控制措施。

6. 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及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6.1 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

描述工艺倍数放大热力学分析过程。

6.2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属于精细化工的)

对《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说明,汇总反应风险研究与评估结果并提出对应的安全措施建议。

7. 项目生产装置放大效应分析

7.1拟建项目生产装置介绍

生产装置生产规模,产品方案,中试或工业化试验放大为生产装置的放大倍数,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见附件)。

7.2 工艺过程和安全生产关键点分析

结合生产装置放大效应涉及的工艺反应机理、工艺过程风险辨识结果,重点分析工艺过程和安全生产关键点,并提出主要控制方案。

8. 自控联锁方案安全可靠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对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进行说明。

8.1 自控水平和主要控制方案

8.2 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置

8.3 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

8.4 主要仪表的选型

8.5 动力供应

8.6 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8.7 主要执行的规范、标准

9. 采取的安全、消防、应急对策措施

从安全、消防、应急等方面描述。

10. 结论

根据本工艺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论、采取的安全措施、主要工艺参数、自控系统设置、设备安全性等方面,综合评估本化工工艺的安全可靠性,提出是否具有安全可靠性的明确结论,附带前置条件的“具有安全可靠性”结论或者“基本具备安全可靠性”等情况不应视为具有明确结论。

附件:1.查新报告、专利等

      2.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

      3.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

      4.物料平衡图

      5.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盖章版)

      6.小试和中试报告(盖章版)

      7.工业化试验佐证材料(盖章版)

      8.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研发单位盖章)

      9.技术转让合同

附件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