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

部分文件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6〕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3件文件予以废止: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我市沿海警戒潮位值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3号)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23〕13号)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23〕14号)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