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交规〔2026〕5号
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各功能区),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各行业企业、各中央驻津交通企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6月22日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6月25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
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对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市交通运输委以警示通报或提示函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委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交通运输委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章 警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委将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连续发生事故或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五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对于发生亡人事故、较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市交通运输委将对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提级通报。
对于交通运输市属国有集团企业、中央驻津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亡人事故、较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市交通运输委将对相关交通运输市属国有集团企业、中央驻津交通运输企业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抄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驻津交通运输企业上级单位。
第七条 警示通报和提示函由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委相关处室”)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第三章 约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对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险情、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交通运输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推动不力等,被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委办)等单位(部门)通报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委办)等单位(部门)要求实施约谈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
委安委办商委相关处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交通运输委领导批准后印发通知。约谈由市交通运输委领导或授权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主持,委相关处室按照业务领域承办,委安委办参加。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等列席,并视情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委相关处室形成约谈纪要后印发被约谈单位,并抄送委安委办。被约谈单位为交通运输市属国有集团企业、中央驻津交通运输企业的,视情将约谈纪要抄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驻津交通运输企业上级单位。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委相关处室,抄送委安委办。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实行挂牌督办:
(一)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二)事故险情造成较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较重、难度较大的;
(三)发生性质恶劣较大事故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委办)等单位(部门)交办,需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督办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委及时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委相关处室按照业务领域负责挂牌督办的提出和核销工作,经市交通运输委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和核销通知。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视情在政务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委相关处室,并抄送委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委相关处室,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八条 委相关处室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委安委办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提出核销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委领导。市交通运输委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委相关处室,抄送委安委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委办)等单位(部门)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市交通运输委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领域、本地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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