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

津城管执规〔2026〕5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综合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城市管理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机构参照本清单组织实施。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在城市管理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下列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寻人启事、临时通知等,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快递公司、机动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经营者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蚀、锈蚀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清单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