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行业
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城管燃规〔2026〕2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我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强化燃气安全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
天津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管理体系,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域内燃气行业各类经营主体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定、公开、应用、修复。
本办法所称燃气行业各类经营主体是指已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安全信用信息一并记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
第三条 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级统筹、部门合作、区级实施、企业配合。
市、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评定、公开、应用、修复,并按照安全信用分级实施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城市管理委公示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统筹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区城市管理委开展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全市统一标准,采集、核查、更新和应用本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信用信息。
鼓励各级城市管理委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安全信用评价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委要加强燃气行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安全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 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各类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行为信息等,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
优良信用信息: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行为过程中遵守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行为过程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区城市管理委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安全信用信息并核查其真实性,建立本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库,推送至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核查并汇集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库。
第七条 各类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燃气经营许可换证、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产生,并纳入燃气行业安全评价范围。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优良行为信息,由燃气经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向区城市管理委申报,区城市管理委核查后,区城市管理委向市城市管理委报备;跨区经营企业(指设施跨区)直接向市城市管理委申报。燃气经营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或其它失信信息的部门抄送区城市管理委,区城市管理委向市城市管理委报备。市城市管理委在接到报备文书,收集整理纳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区城市管理委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市城市管理委对跨区经营企业(设施跨区)申报的优良信息和区城市管理委报备的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进行核查。燃气经营企业优良行为信用信息真实性由企业负责,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真实性由作出行政处罚或其它失信信息的部门负责。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定
第十条 按照动态调整的原则,市、区城市管理委按照采集安全信用信息,及时调整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状况评级。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状况划为四级:A级(信用可靠)、B级(一般守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
第十二条 A级:指严格遵守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安全信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未发生违反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供气协议问题;
(二)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未发现向市、区城市管理委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情形;
(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区城市管理委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燃气工作突出获得党、政府部门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三条 B级:指遵守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未发生违反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供气协议问题;
(二)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未发现向市、区城市管理委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情形;
(四)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区城市管理委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C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燃气经营管理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存在燃气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二)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市、区城市管理委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情形的;
(四)违反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但不涉及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 D级: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燃气经营企业。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九)在经营过程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经营许可条件的;
(十)未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燃气安全信用采集后,所在区城市管理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登记,报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记录、调整安全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年,通过市城市管理委官网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燃气行业安全信用评价每年实施评价,有效期为1年,自公示期结束后计算。
燃气行业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市城市管理委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由市城市管理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该企业主体,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信用信息分级监管应用
第十九条 对A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扶持措施:
(一)除专项整治、被举报、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B级燃气经营企业纳入行业正常监管范畴。
第二十一条 对C级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强化监管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重点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D级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由市、区城市管理委受理并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信用修复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当的,该燃气经营企业应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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