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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