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8〕3号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受理,当时办结。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4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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