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11部门拟定的天津市
“十三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务员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三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天津市“十三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市国资委 市建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商务委 市农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责任,鼓励节能管理创新,确保完成我市“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十三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一、评价考核范围
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工业、建筑、公共机构、交通运输、商贸、农业等领域承担行业节能管理任务的市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二、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务员局组成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价考核组),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节能评价考核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组织实施。
三、评价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评价考核方法。市评价考核组依据节能职责分工及目标责任,对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重点企业集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价为定性评价。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市有关部门文件确定的目标为基准,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在市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2.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以市有关部门文件确定的目标为基准,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满分1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为定性考核,满分90分。
3.重点企业集团。依据《重点企业集团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以市有关部门文件确定的目标为基准,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在市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市评价考核组核定的数据为准,满分2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为定性考核,满分80分。
4.重点用能单位。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以市有关部门文件确定的目标为基准,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不在市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市评价考核组核定的数据为准,满分2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为定性考核,满分80分。如被考核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国家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同时按照国家及我市下达的节能目标进行考核,对其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考核。
(二)评价考核程序。
1.评价程序。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市评价考核组,承担国家节能考核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节能自查报告及国家考核结果报市评价考核组,由市评价考核组进行综合评价,并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2.考核程序。市评价考核组于每年上半年,根据国家节能工作要求,结合我市节能工作需要,在考核标准框架内对本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调整并及时发布。
被考核的区县人民政府、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依据相应的考核标准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评价考核组。
市评价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自查报告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分项集中评分,形成初步评分结果,并根据初步评分结果和工作实际,采取书面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考核结果进行核定,形成考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结果确定
评价结果分为完成和未完成2个等级。
考核结果依据量化得分情况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分及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否决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
五、结果运用
(一)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交由绩效考核部门,作为对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区县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绩效考核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对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评价考核组,由市评价考核组督促落实整改,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奖。
(三)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节能先进示范、节能政策支持单位和项目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根据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向市节能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市节能主管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附件:1.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2.重点企业集团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1
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节能目标 |
10 |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10分。 |
|
2 |
目标责任 |
8 |
1.节能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2分。 2.合理分解节能指标,2分。 3.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4.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2分 |
|
3 |
结构优化 |
8 |
1.产业结构优化,2分。 |
|
4 |
能源消费侧管理 |
41 |
1.工业节能,6分。 |
|
5 |
激励机制 |
7 |
1.建立预算内节能专项资金并发挥效果,3分。 |
|
6 |
技术推广 |
6 |
1.发展节能环保产业,2分。 |
|
7 |
监督检查 |
6 |
1.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4分。 |
|
8 |
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 |
14 |
1.区节能主管部门设置节能主管科室,2分。 |
附件2
重点企业集团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节能目标 |
20 |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20分。 |
|
2 |
组织领导 |
15 |
1.节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5分。 |
|
3 |
目标责任 |
15 |
1.合理分解节能指标,5分。 |
|
4 |
节能管理 |
27 |
1.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5分。 |
|
5 |
技术进步 |
13 |
1.建立完善节能技术进步管理制度并推动实施,5分。 |
|
6 |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 |
10 |
1.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5分。 |
附件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节能目标 |
20 |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20分。 |
|
2 |
组织领导 |
8 |
1.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2分。 2.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并推动工作落实,2分。 3.设立专门能源管理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2分。 |
|
3 |
目标责任 |
10 |
1.编制实施“十三五”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2分。 |
|
4 |
节能管理 |
29 |
1.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2分。 |
|
5 |
技术进步 |
15 |
1.安排专门资金支持节能技术进步,3分。 |
|
6 |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政策 |
18 |
1.执行节能法律法规,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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