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对2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15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