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对2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15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系统检测到您正在使用ie8以下内核的浏览器,不能实现完美体验,请更换或升级浏览器访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