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工作规范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人民政府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水平,促进大型活动规范化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大型会议、论坛、展览会、博览会、体育赛事、文化艺术及其他活动。
本规范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大型活动并对活动策划、统筹、组织、实施享有主要决定权的组织机构。
本规范所称承办单位,是指由主办单位确定的具体负责实施大型活动方案拟定、宣传报道、来宾接待、资源管理、交通运输、安全保卫、服务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办少、办精、办好”和统一、节约、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注重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未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以及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大型会展论坛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型活动办)是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草案的拟定与报审;
(二)研究制定大型活动相关工作规范;
(三)组织召开市大型活动联席会议;
(四)负责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的汇总,提请市财政部门审核;
(五)统筹、协调使用大型活动财政专项经费购置的各种设备;
(六)统筹协调大型活动筹办事宜,指导承办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七)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大型活动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八)拟定市领导同志出席大型活动的具体方案;
(九)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下列项目可以列入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
(一)以国家名义在本市举办,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大型活动;
(二)国家确定或按法定程序申办成功,规模大、层次高、影响广泛的综合性大型活动;
(三)国家有关部委与我市共同主办,规模大、效益好、影响力强的专业性大型活动;
(四)全面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推动对内对外交流合作,规模大、地方特色突出的综合性大型活动;
(五)对我市新兴产业聚集及城市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专业性大型活动;
(六)在本市连续举办多届,影响较大且已形成良好品牌效应的大型活动;
(七)市人民政府提议举办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七条 大型活动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每年10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等向市大型活动办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大型活动项目;
需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的大型活动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有关审批部门沟通一致或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后,再行申报。
(二)市大型活动办根据活动主题、预期效果、社会影响以及历年举办情况等因素,经初步遴选和综合平衡后,草拟下一年度大型活动安排计划。
(三)需要市财政经费支持的大型活动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大型活动办组织召开市大型活动联席会议,对下一年度草拟的大型活动安排计划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五)市大型活动办将下一年度大型活动安排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第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大型活动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大型活动办书面说明情况。市大型活动办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已列入年度安排计划的大型活动,其名称、主题、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举办时间等主要事项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大型活动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大型活动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大型活动相关工作需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由承办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安排计划的大型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出组织委员会或者筹备委员会(以下统称组委会)组成建议,并拟定大型活动总体工作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组委会根据大型活动的规格、规模、类型和内容等情况,设置办公室和来宾接待、宣传报道、安全保卫、交通保障等工作部门。
组委会办公室通常设在承办单位,承担组委会日常工作,经组委会授权负责招商招展、物资采购、签署各类协议合同等。
第十三条 组委会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大型活动总体工作方案,及时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本部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衔接。
大型活动所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支持和协助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向主办单位请示、报告筹备和举办期间重要工作情况;
(二)根据主办单位或组委会要求,设计大型活动主题、方案、会徽、会标、会歌等;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组织招商招展、经贸洽谈工作;
(五)根据组委会授权,签署与大型活动相关的协议、合同;
(六)组织组委会各类工作会议;
(七)协调、督促、检查组委会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内外来宾邀请和接待工作,拟定市领导同志出席相关活动方案;
(九)筹措、管理和使用大型活动经费,购置或申请调拨大型活动所用设备和器材;
(十)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二)协调有关部门为境外来宾及大型活动相关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十三)选定大型活动举办场地和接待酒店;
(十四)设计、制作、管理大型活动各类证件和标识;
(十五)设计、搭建、布置大型活动会场,合理配备人员和设施,做好大型活动举办期间会场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大型活动总结评估,做好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收集、保存、保管与整理归档工作;
(十七)负责主办单位和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外办(市港澳办)、市台办、市网信办及相关媒体等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宣传报道工作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全面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二)策划、设计、制作、发放(刊播)各类宣传品(新闻报道);
(三)依法、科学管理网络新闻。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国内重要媒体的邀请、接待和新闻采访报道的组织工作;
(二)市外办(市港澳办)负责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媒体的邀请、接待及在本市采访报道的组织工作;
(三)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媒体的邀请、接待及在本市采访报道的组织工作;
(四)市网信办负责网络新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突出对大型活动筹备和举办期间重要节点、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
(二)采用设立专栏、专版、专题网页、专门网站,安排专题访谈,制作宣传片等多种宣传形式;
(三)围绕大型活动的主题、议程、议题、筹备进展、活动实况、社会反响等内容展开宣传;
(四)做好相关图片和影像资料的拍摄、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宣传报道工作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境外记者及其摄影摄像器材的出入境通关工作。
第五章 贵宾接待
第二十条 贵宾接待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商务委、市外办(市港澳办)、市台办、市侨办及其他对口接待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贵宾接待工作部门应当做到热情、细致、周到、规范。其主要任务是:
(一)会同承办单位做好国内外贵宾的邀请与接待;
(二)安排和组织国内外贵宾出席重要活动。
第二十二条 贵宾接待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按市委有关规定,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分别负责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中央和国家对口部门领导同志,各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邀请与接待工作;
(二)市外办(市港澳办)负责外国政要、外国使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官和其他贵宾以及外国友好城市市长、友好人士的邀请、接待和礼宾工作;
(三)市商务委负责国际经济组织、外国重要商会和协会、外国企业和机构负责人、外国重要经贸代表团、国外著名经济界人士的邀请、接待和礼宾工作;
(四)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商界领袖和其他贵宾的邀请、接待工作;
(五)市侨办负责侨商、侨领的邀请、接待工作;
(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贵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贵宾接待工作部门会同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拟定邀请国内外贵宾名单,报经市领导同志审定同意,由相关部门落实具体邀请事宜;
(二)及时掌握并核实贵宾抵离信息,制定具体接待方案;
(三)涉及市领导同志会见贵宾、出席重要活动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
(四)安排考察活动应当充分考虑贵宾考察意图,充分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特色文化;
(五)协调机场、火车站等,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贵宾的年龄、健康、民族风俗习惯、饮食禁忌等,提供精细和个性化服务。
第六章 交通口岸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通口岸服务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和市口岸办会同市公安局、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天津边检总站、天津港集团、城投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相关铁路客运站及站区办等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交通口岸服务工作部门应当为来宾及物资抵离本市提供高效、便利、安全的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来宾出入境通关和票务服务以及参会物资的出入境通关、装卸、运送服务工作;
(二)做好来宾乘坐专机、包机、公务机出入境和抵离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做好城市道路、公路和高速公路等迎送路线的交通疏导和通行保障工作;
(四)加强公交车、出租车、地铁、轻轨运营管理,为大型活动提供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交通口岸服务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口岸办会同公安机关和口岸检查单位、天津港集团、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为参会来宾及物资抵离本市提供通关便利服务,负责协调北京口岸管理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为参会来宾及物资抵离首都机场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二)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协调北京铁路局给予工作支持,组织协调相关火车站为来宾乘坐火车抵离本市提供服务保障;
(三)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做好铁路、港口系统的服务保障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本市公交车、出租车、地铁、轻轨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铁路客运站各站区办负责维护本站区设施和环境秩序,为迎送代表车辆停靠站区提供便利;
(五)市公安局协同机场、港口、铁路的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处置来宾出入境管理的突发情况;
(六)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相关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的维护保养与运营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通口岸服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对机场、港口、火车站服务人员和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员的礼仪和业务培训;
(二)与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和贵宾接待工作部门密切沟通,及时准确掌握来宾抵离本市的相关信息,对乘坐专机、包机、公务机的来宾抵离本市情况应当及时向口岸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通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场、港口、火车站设置绿色通道、专用等候区、车辆专用停靠点位、引导标识等,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章 车辆保障
第二十八条 车辆保障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车辆保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大型活动需要,提供良好的用车保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大型活动接待和会务用车及驾驶人员的征集、培训、调度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来宾需要提供租车服务。
第三十条 车辆保障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根据情况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大型活动用车配置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大型活动车辆及通行的相关情况;
(二)市公安局根据大型活动需要,负责车辆安全检测与封存,车辆牌照及通行证件确认、监制或制发,驾驶人员审核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停放区域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根据需要,对征集的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按照车型和用途统一编号,集中封存;
(二)所有征集的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统一存放和管理,需安排安全警卫时,商请安全警卫部门负责;
(三)根据需要,指定加油站、维修站等服务保障网点;
(四)车辆调度除设总调度室外,可根据需要在机场、车站、接待酒店、大型活动场地等设分点调度;
(五)驾驶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和良好的驾驶技术,驾驶人员经审核后应当为其配发相应证件;
(六)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和实地演练;
(七)驾驶人员应当仪表整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各项工作纪律;
(八)驾驶人员应当在每次出车任务完成后,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车辆卫生保洁和油料补给。
第八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会同市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部门应当确保大型活动安全顺畅举办,不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大型活动顺利举办的社会安全事件。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做好重要贵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二)做好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周边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做好证件管理和人员审核工作;
(四)做好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
(五)做好重要区域和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六)预防和处置各类危害公共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七)做好信访工作,防止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公安局负责重要贵宾安全警卫和重要场所、区域、路段的安全保卫与交通疏导工作,负责社会面管控和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预防和处置各类危害公共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
(二)市信访办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与信访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三)必要时,武警天津总队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做好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安全保卫工作;
(二)做好大型活动重要路线的交通疏导与管控工作,划定、管理车辆停放区域;
(三)会同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做好各类证件的发放、管理与核查;
(四)加强社会治安巡控,严格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五)排查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活动期间社会稳定;
(六)建立信访快速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信访突发事件。
第九章 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密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保密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和严格保守与大型活动有关的秘密,确保大型活动中秘密安全。其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保密事项及其密级;
(二)完善保密措施,组织保密培训。
第三十八条 保密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负责大型活动保密及密级确定工作;
(二)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保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其负责人及指定人员为保密责任人和保密人员;
(二)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完善保密工作措施;
(三)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保密工作培训,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四)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大型活动秘密;
(五)大型活动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六)大型活动秘密载体的制作、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由专门的保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复制、传输国家秘密的设备和产品,其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八)处理和存储大型活动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配有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保密技术措施;
(九)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或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采购单位应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或在采购协议中明确保密条款。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版权局等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大型活动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
(二)接受有关知识产权投诉,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大型活动参与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二)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版权局依照各自职责,指导和协助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处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第四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负责以组委会名义创作或形成的会徽、会标、图案、图书音像资料等智力产品知识产权的申报工作;
(二)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三)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大型活动现场设立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点,或在活动现场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门可派员进驻活动现场依法处理投诉。
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部门应当做好火灾预防、控制、扑灭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不发生火灾事故。其主要任务是:
(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落实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大型活动会场搭建和活动举办期间,按照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做好消防执勤和火灾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负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承办单位、场馆单位、接待酒店、参展商等进行消防安全指导和培训,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与场馆单位、接待酒店、参展商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参展商在展台搭建和参展期间的消防注意事项;
(三)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组织专人监督检查场馆单位、接待酒店和参展商等有关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防火巡查或检查;
(四)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与场馆单位联合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大型活动举办前,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大型活动场地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场馆单位、接待酒店和参展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火灾防控措施,并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检查和必要的演练;
(七)大型活动展台搭建和布展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需由专业人员操作;
(八)布展和展出期间,参展商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员,及时清理责任区内可燃物,严禁使用高温、高压、大功率电气设备;
(九)大型活动举办前,市公安消防局应当组织力量依法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和监督相关责任主体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场馆搭建和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市公安消防局应当向现场派驻警力,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发生火情时实施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等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部门应当确保大型活动期间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场馆单位、接待酒店和场馆单位周边相关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二)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对场馆单位、接待酒店和相关区域内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察;
(三)市建委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市安全监管局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落实;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力量根据活动规模现场派驻安全监管人员,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二)市市场监管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应当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场馆单位、接待酒店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单位落实安全保障责任,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值守或巡回检查,及时有效处置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
(三)市建委应当对大型活动相关区域的建筑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区域进行巡回检查或值守,及时有效处置施工安全突发事件。
第十三章 医疗和公共卫生
第五十二条 医疗和公共卫生保障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大型活动期间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监督检查,为大型活动来宾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救治、保健服务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来宾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及时的医疗诊断和救治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为特定来宾提供医疗卫生和保健服务;
(二)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实施卫生监督、检测,保障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等公共卫生条件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监控管理,组织开展传染病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定和落实防治措施,迅速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的流行与传播;
(四)做好活动场馆、接待酒店、供餐单位、特色商业的病媒生物防治和控烟的保障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十四条 医疗和公共卫生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市卫生计生委确定的为大型活动服务的医疗保障定点医院,应当设置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指派专人值守,并根据需要预留急救和保健病床;
(二)市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需要在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组织医护人员提供驻点医疗服务,配备相应的医疗器械、药品,需配备救治车辆的应同时配备随车急救医务人员,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值守;
(三)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制定和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依法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
(四)对于涉外大型活动,市卫生计生委应当与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外办等部门建立有效协作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重大传染病和病媒生物的监测、预警和检疫,及时互通疫情信息;
(五)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的公共卫生条件和生活饮用水安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找卫生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需要实施全程卫生监控的大型活动,市卫生计生委应当指派卫生监督员、现场快速检测人员携带相应的检测仪器、试剂等进驻相关场所和单位,进行全程卫生监督和现场快速检测;
(七)对涉及多个活动场所、接待酒店和参与人员众多的大型活动,可根据大型活动要求和相关卫生风险控制规范,将大型活动的相关活动群体、场所和区域进行分类,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卫生监督措施;
(八)依法对活动场馆、接待酒店、供餐单位、特色商业的病媒生物防治和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查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按照国家病媒生物控制标准做好以上区域周边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十四章 食品安全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事件,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大型活动提供良好的食品安全保障。其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其他供餐单位和相关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根据需要组织建立大型活动食品供应链全程监管机制,落实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五十七条 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农委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市市场监管委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措施;
(四)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进出口活动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 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加强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其他供餐单位和相关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检测,查找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对需要实施全程食品安全监控的大型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安排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快速检测人员进行全程食品安全监督和现场快速检测;
(三)对参与人员众多、有多个供餐单位的大型活动,可根据大型活动要求和相关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将大型活动的相关活动群体、场所和区域进行分类,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四)市市场监管委根据需要可以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实施公共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五章 通信服务
第五十九条 通信服务保障工作由市通信局会同天津电信公司、天津移动通信公司、天津联通公司等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
第六十条 通信服务保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大型活动需要,完善和维护各种通信设备、设施,提供全面优质的语音和数据通信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铺设、安装、调试公用通信线路、设备和设施;
(二)向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提供符合大型活动网络通信要求的宽带带宽和服务,确保网络通信的安全、快速、稳定。
第六十一条 通信服务保障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通信局负责通信服务保障的组织和总体协调;
(二)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相关公用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铺设、安装、调试、维护和更新改造,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协助做好场馆单位、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自有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铺设、安装、调试、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六十二条 通信服务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通信服务保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大型活动通信服务需要,及时开通相关业务;
(二)通信服务保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大型活动通信服务要求,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的通信线路、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根据存在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完善优化内部通信设施;
(三)大型活动举办期间,通信服务保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机房的巡查,并在大型活动现场派驻专业人员值守;
(四)根据大型活动需要,在大型活动现场配置应急通信车或者其他应急通信设施。
第十六章 水电气热保障
第六十三条 水电气热保障工作分别由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部门会同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供热办等单位负责。
第六十四条 水电气热保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来水、电力、燃气和热能供应管网、线路、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为大型活动提供安全、稳定、充足的供应保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用户外部水电气热公用管网、线路、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
(二)督促和指导重要用户内部水电气热管网、线路、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安全使用。
第六十五条 水电气热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大型活动举办前,有关单位应当分别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点保障用户外部供应管网、线路、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大型活动举办前,有关单位应当指导和协助做好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点保障用户内部管网、线路、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大型活动举办期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点保障用户外部重要供应管网、线路、设备、设施的巡回检查和安全保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大型活动举办期间,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为重点保障用户配置应急保障车辆,并派驻专人值守;
(五)大型活动举办期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气热等相关指标的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电气热安全稳定供应。
第十七章 酒店与文化考察服务
第六十六条 酒店与文化考察服务保障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
第六十七条 酒店与文化考察服务保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酒店与文化考察工作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其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选定接待酒店、文化考察点位,确定相应服务标准;
(二)监督检查接待酒店、文化考察点位的服务质量和设施;
(三)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四)协助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制定和实施文化考察方案。
第六十八条 酒店与文化考察服务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会同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确定相应酒店、文化考察点位的服务标准;
(二)根据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需要,组织对接待酒店、文化考察点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监督检查接待酒店、文化考察点位相应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合理安排文化考察点位和线路,指导和督促相关文化考察点位做好服务工作;
(五)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做好文化考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章 市容环境
第六十九条 市容环境保障工作由市市容园林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市林业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城投集团、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七十条 市容环境保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大型活动场地和接待酒店周边及其他特定区域、路线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为大型活动提供清洁美观的市容环境。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迎宾路线和大型活动行进路线;
(二)整治和提升大型活动场地和接待酒店周边及其他特定区域、路线的市容环境;
(三)排查、监管各种环境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四)协调、指导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责任。
第七十一条 市容环境保障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市容园林委会同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研究制定迎宾路线和大型活动行进路线,负责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周边和其他特定区域、路线及其两侧的保洁、绿化、美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二)市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环境保障任务涉及点位和道路两侧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进行整治;
(三)市环保局依据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施工噪音、空气质量和河道水质等进行监控和治理;
(四)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及建筑工程运输车辆的治理;
(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房屋拆迁工地扬尘和市区道路两侧居民楼首层私开门脸的治理;
(六)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督促公交车和出租车行业做好站场设施和车容卫生工作;
(七)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机动车道路停放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清整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路两侧绿化、美化与道路、桥梁设施的清整工作,督促做好高速公路路面、收费站和服务区的环境整治工作;
(九)市林业局负责高速公路市域路段防护网外绿化工作;
(十)市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内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排水河道水面漂浮物打捞以及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其他河道的管理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雕塑、街头小品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市气象局负责气候背景分析、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的预警工作;
(十三)城投集团、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其管理和运营的各类基础设施的清整保洁;
(十四)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所属路灯和夜景灯光的供电保障。
第七十二条 市容环境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及时对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其他特定区域、路线进行清扫保洁,保证无垃圾堆积和临时土点,垃圾箱(桶)周围无废弃物和满冒外溢,垃圾箱筒体无污迹;
(二)建设工地实行实墙围挡,保证围挡清洁美观,建设工地和运送渣土车辆应当采取防污措施,房屋拆迁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三)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户外广告、商业牌匾以及自动售货机、报刊亭应当设置规范,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当保持完好,道路城市家具清洁美观;
(四)依法清除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违章亭棚、在建违法建筑,严禁占道经营、店外摆卖加工和乱堆乱放;
(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大型活动场地、接待酒店等重要场所和区域的绿化、美化工作,做到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树木花草和绿化隔离带养护良好、修剪美观;
(六)保证路灯和街景照明设施功能正常、完好无损;
(七)保证市政道路、桥梁和人行道铺设平整、无塌陷,栏杆清洁完好,各类地下管线井盖齐全、无缺损。
第十九章 场馆服务
第七十三条 场馆服务保障工作由场馆单位负责。
第七十四条 场馆单位根据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的要求,为大型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会务等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场馆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合理配备各类服务人员,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七十五条 场馆服务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场馆服务内容、标准等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与场馆单位协议约定;
(二)根据协议要求,制定场馆服务整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人;
(三)就场馆设施状况、消防及各项安全事项向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四)场馆内临时搭建展台等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搭建的,场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大型活动结束后,临时搭建的设施应当及时撤除;
(五)对场馆内各种消防设备、电力设备、特种设备和其他重要设备、设施及临时搭建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水电气热供应及扩音、投影、同声传译等音响设备系统的应急准备;
(六)保证场馆清洁卫生,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与废弃物,做好绿化责任区养护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七)根据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的要求,合理划分停车区域,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八)根据协议协助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做好安保工作,保障参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九)根据需要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十)按照规定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章 志愿服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团市委等单位负责。
第七十七条 志愿服务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大型活动需要,组建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为大型活动提供热情、周到的志愿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求,招募和选拔志愿者;
(二)对志愿者进行语言、礼仪、外事纪律等通用培训和业务培训;
(三)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
(四)落实志愿者的各项工作保障。
第七十八条 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确定志愿者的规模和相关工作要求,保障志愿者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团市委等单位接受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的委托,负责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七十九条 志愿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志愿者招募应当根据招募条件和服务内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定向招募的形式择优确定;
(二)团市委等单位应当根据志愿服务的内容,与志愿者本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团市委等单位负责对志愿者进行通用培训,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等使用部门负责对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
(四)志愿者应当服从团市委等管理单位和使用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培训,按时上岗服务,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以实际行动践行志愿者精神;
(五)志愿者上岗应当按照要求着装,并佩戴统一标识与工作证件,志愿者的服装、标识和工作证件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配发;
(六)志愿者不符合要求或者有违反工作纪律的现象,使用部门经征求团市委等单位意见后,可以停止使用;
(七)志愿服务结束后,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团市委等单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十一章 经贸洽谈
第八十条 经贸洽谈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外办(市港澳办)、市台办等部门负责。
第八十一条 经贸洽谈工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大型活动平台,通过组织开展经贸洽谈活动,推进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其主要任务是:
(一)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客商参展参会;
(二)宣传推介本市重要投资领域和项目;
(三)组织安排双边或多边重要经贸会谈;
(四)组织安排参会客商经贸考察等活动。
第八十二条 经贸洽谈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商务委等部门负责国际经济组织、外国重要商会和协会、跨国公司、外国企业和机构、外国重要经贸代表团、国外著名经济界人士来本市的经贸洽谈工作;
(二)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合作交流办等部门负责国内大型企业及国内其他知名企业来本市的经贸洽谈工作;
(三)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商务委、市外办(市港澳办)等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机构和重要经贸代表团来本市的经贸洽谈工作;
(四)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会同市台办等部门负责台湾重要行业公(协)会、大型企业及外省市知名台资企业来本市的经贸洽谈工作。
第八十三条 经贸洽谈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针对大型活动特点和总体要求,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分别会同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等有关部门精心策划、周密安排各项经贸洽谈活动;
(二)按照大型活动经贸洽谈方案,积极邀请国内外客商参展参会;
(三)针对本市产业发展需要,汇总整理招商引资项目和相关资料,积极宣传并推进项目洽谈;
(四)针对来宾投资需求,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组织相关项目考察活动;
(五)做好在谈项目信息收集整理和跟踪促进工作,确保项目引进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章 商业服务
第八十四条 商业服务保障工作由市商务委负责。
第八十五条 市商务委应当通过推荐优秀商业服务企业和商业街区,促进提升整体商业服务水平,为大型活动营造文明、规范、繁荣的城市商业文化氛围。其主要任务是:
(一)推荐特色餐饮、大型综合商业体、特色商业街区;
(二)指导和督促推荐的商业服务企业和商业街区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十六条 商业服务保障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特色鲜明、公众认可的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择优推荐商业服务企业和商业街区;
(二)对选定的商业服务企业和商业街区制定服务标准,指导和督促其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加强对选定的商业服务企业和商业街区的巡查,监督落实商业服务标准,维护商业服务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十七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负责。
第八十八条 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科学编制经费预算,严格财务制度,合理和节约使用经费。其主要任务是:
(一)编制大型活动财务收支总预算和总决算;
(二)落实和监督预算执行,合理安排预算收支活动;
(三)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第八十九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根据大型活动总体安排,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经费预算可以由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商业融资和其他来源组成),需要提请市财政支持的经费预算,应当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开展财务活动,不得随意变更财政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取得财政支持经费之外的其他资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隐藏账外;
(四)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应当按照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分类管理,并根据大型活动的预算控制指标支出或拨付;
(五)大型活动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六)大型活动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应纳入专用或指定账户,专款专用,实行独立核算、统一管理;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八)大型活动结束后,应当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报告,并接受审计;
(九)经费管理的原始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财务档案管理规定登记造册,不得涂改、污损、销毁、遗失。
第二十四章 资产物资管理
第九十条 大型活动资产物资管理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负责。
第九十一条 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做到依法购置、产权清晰、妥善保管、有效利用。其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购置和取得大型活动所需资产物资;
(二)科学调配、合理使用资产物资;
(三)建立健全资产物资管理制度,明确产权和保管责任。
第九十二条 大型活动资产物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大型活动取得的资产物资,应当严格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二)接受社会捐助的资产物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捐助方出具接受捐助证明;
(三)领取、使用资产物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四)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库存的各种资产物资进行盘点;
(五)大型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大型活动资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并列出清单;
(六)在大型活动期间损坏、报废、灭失的资产物资,以及在大型活动结束后形成的资产物资,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按照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章 应急管理
第九十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公安局、武警天津总队、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信访办、市通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电力公司、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供热办、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活动场馆、接待酒店等单位负责。
第九十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部门应当科学预防、预警和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大型活动顺利举行。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大型活动各项应急预案;
(二)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
(三)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大型活动期间各类突发事件。
第九十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按下列职责进行分工:
(一)市公安局会同武警天津总队负责反恐、消防、交通、治安、重大刑事案件应急管理;
(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助应急管理;
(三)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港口、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管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铁路、机场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市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应急管理;
(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六)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七)市信访办负责信访事件应急处置;
(八)市通信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管理;
(九)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管理;
(十)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保障应急管理;
(十一)市电力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管理;
(十二)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燃气保障应急管理;
(十三)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自来水保障应急管理;
(十四)市供热办负责供热保障应急管理;
(十五)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六)活动场馆、接待酒店等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应急管理;
(十七)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组织大型活动的应急管理。
第九十六条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建立健全大型活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确定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时限,加强检查和督促落实;
(二)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各项应急准备;
(三)深入研究大型活动特点,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报送和情报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报告和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五)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果断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迅速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章 总结评估
第九十七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报表。
第九十八条 市大型活动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大型活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活动审批和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九条 大型活动评估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内容包括大型活动规模、组织运营效率、管理水平、资金投入与经济和社会效益产出比、顾客满意度、社会反响、在本行业或本领域的影响力等方面。
第二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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