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厘清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

津政办发〔201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建设法治天津、美丽天津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逐步减轻社区行政负担,切实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两份清单,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权责范围,实现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有效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依法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事项

(一)清理社区组织机构、活动阵地和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应在社区层面设立相应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组织机构。清理在社区建立的活动阵地,有关部门可通过综合性活动场所满足居民的活动需求,不得要求社区专门建立对应的活动阵地。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社区台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社区台账目录清单。除工作原始记录、履职履约协议等确需建立的纸质台账外,其他纸质台账一律取消,实现台账电子化。

(二)精简考核评比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梳理面向社区的各类达标、检查评比和示范创建活动项目,除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外,其他一律取消。

(三)规范社区印章使用和挂牌。严格规范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确需社区提供证明,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且社区居民委员会能够如实掌握情况的事项,可盖章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设施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三个组织机构的牌子。

(四)整合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依托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统一规范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优化延伸到社区的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源,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推动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协同办理,实现社区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管理互联,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三、建立社区准入制度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凡有工作事项进入社区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市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区级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事项须经区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同意,未经批准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经费投入的,应明确其来源渠道。委托社区承接和办理相关事务的,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或实行购买服务。

四、创新社区服务效能考核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围绕增强社区自治和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增加社区居民满意度、参与度、知晓度在社区工作考核评价中的比重,重点考核掌握居民基本情况、分片包户、组织居民自治、入户走访、反映解决居民诉求、协调社区资源、服务居民群众等内容,确保社区工作的重心真正落实到为居民服务上来。禁止把是否建立台账,是否获奖、挂牌以及是否建立组织机构、活动阵地等事项列为对社区的考核评价指标。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出台落实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工作。

附件:1.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2.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序号

主要事项

相关依据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

2

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3

组织居民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条

4

实行财务公开、居务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5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6

依法依规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7

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社区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 号)第六条、第十六条

8

组织召集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9

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10

组织开展社区科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11

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

12

搭建志愿服务平台,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4号)

13

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七条;《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一条

14

依法开展社区国防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四条

15

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

16

依法做好对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7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18

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19

组织召集居民会议,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

20

依法提出居民公约草案,经居民会议通过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1

依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22

依法做好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23

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24

依法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

25

依法推荐民事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26

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层安全创建等工作。

《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

27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28

动员和组织适龄居民开展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九条

29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30

根据自身特点对居民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十六条

31

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本社区绿化工作。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八条

32

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社区爱国卫生工作。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


附件2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序号

类别

主要事项

相关依据

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毒防范和社区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做好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

《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第三条、第四条

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公安部令第24号)第四条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2

卫生计生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条



协助开展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条

协助组织居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九条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实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第十四条;《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

应急管理

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防灾减灾演练,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4

社会保障

协助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5

民政

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做好本区域内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

6

教育

协助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协助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为学校组织的社区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7

统计

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

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第十五条

协助做好统计工作。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8

市容园林

协助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做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十二条

组织清理胡同里巷、楼群甬道积雪。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四条

协助做好居民区内袋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十二条

9

红十字事业

协助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六条

10

安全生产

做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11

食品药品监管

协助做好食品药品隐患排查、信息报告、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12

人民武装

协助开展兵役登记及政审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13

其他

协助做好相关文书的留置送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