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对40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23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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