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切实提高重大项目前期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民心工程中急需审批的重大项目,涉及本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中央在津投资重大项目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需加快前期审批工作的其他重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健全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的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

市联席会议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审批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园林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组成。

市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市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审批办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县、本单位实际,将急需国家或市级审批的重大项目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中:各区县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区县重点项目,并经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认;市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申报项目应已落实项目主体,初步确定选址和投资来源,前期工作基本成熟,已基本具备审批条件,原则上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提请市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项目,并在会前一周通知项目单位将项目材料报送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对拟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进行初审。相关成员单位应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以及需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协调的事项。

第七条  根据联络员会议情况,适时召开市联席会议,审议拟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项目,并协调解决相关事项。经市联席会议同意的项目,进入绿色审批通道。

市联席会议定期听取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联席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会议纪要印发后的2日内,在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见附件)上盖章,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依据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向有关审批部门申报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保证依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同时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方面支持,特事特办。

(一)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落实项目资金后,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根据不同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可适当移至初步设计审查环节把关。其中,属于棚户区改造、城市地下管线、地铁出入口及风亭、配套道路等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可以是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可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置条件。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办理分期实施手续,项目批准部门出具同意分期实施意见,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按分期实施的意见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三)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市政管网、水利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环保部门同意后,环评批复可以移至初步设计批复前完成。

(四)按规定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移至初步设计批复前完成。

第十二条  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手续办理时限基础上,应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属于区县审批权限的事项,市有关部门应督促区县加快办结。

第十三条  对经审定进入绿色审批通道的项目,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主动联系项目单位,积极协助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办结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在市联席会议专题会上,通报本单位对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结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日常稽察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审批手续、招投标、资金到位与使用、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督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审批进度进行督办。

第十七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退出制度。对于进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审批的重点项目,因特殊原因(如国家政策调整、资金无法落实、拆迁难以启动等)确实无法继续推进的,经市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退出绿色审批通道。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报建审批的资料准备和手续办理工作。对未达到办理条件或审批条件的事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完善手续;项目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善审批事项办理手续,经督办仍不配合结案的,所获许可及后续手续无效。

第十九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月报制度。项目单位将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15日、月底反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进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的审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月15日、月底反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相关市领导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及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审批情况和急需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项目信息平台,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即时信息沟通,向市领导反映项目即时进展情况,并及时征集项目单位的工作需求。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审批过程依法、高效。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审批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

附件: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


附件

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确认表

项目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点
占地面积 其中农用地:
建设规模及内容

部门审批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建委 其他审批部门 其他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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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