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轨道交通车站实施安全检查的通告
津政发〔2014〕16号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反恐防范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市民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9月8日起,我市轨道交通车站实施安全检查。现通告如下:
一、轨道交通车站是指我市开通运营的地铁、轻轨车站。2014年9月8日起首批实施安全检查的轨道交通车站是:
地铁1号线:刘园站、西站站、华山里站。
地铁2号线:西南角站、远洋国际中心站、屿东城站。
地铁3号线:宜兴埠站、金狮桥站、学府工业区站。
津滨轻轨(含地铁9号线):东丽开发区站、泰达站、会展中心站。
2014年12月31日前,我市已有的轨道交通车站全部实施安全检查。
二、严禁乘客以任何形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具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具体物品目录见附件。
三、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厅检票口前设置安全检查点,并公布张贴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公安人员、车站安全检查人员依据各自职责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四、乘客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秩序。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乘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出站。
五、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携带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
(三)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及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
2014年9月3日
附件
禁止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一)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仿真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导爆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弩和管制刀具
(一)弩。
(二)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硫磺、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镁铝粉和碳化钙(电石)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脱漆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五、毒害品
剧毒化学品,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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