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以下简称《意见》)加速推进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4〕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政策学习和宣传解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进一步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要正确理解健康服务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要正确处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关系、强化政府对国民健康责任与发挥市场机制对健康促进作用的关系、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满足生命全过程多层次和多样化健康需求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形成共识。要从天津实际出发,结合自身职责,解读和梳理相关政策要点,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推广,为落实好《意见》奠定坚实基础。
二、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按照无禁则入、无禁则准等基本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提出具体落实方案、规划或专项行动计划。吸引更多的健康服务业法人单位落户我市,尽快壮大全市健康服务业。《意见》中明确规定的任务与政策要实化落实措施;《意见》中原则规定的任务政策要细化实施政策,确保相关政策在本区县、本部门顺畅执行,促进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
三、落实具体责任和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意见》所列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逐条落实责任,每一条都要具体落实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对其中需要进一步重点研究细化或落实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限期完成。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需要进一步重点研究细化的政策措施及责任分工
2014年6月19日
附件
需要进一步重点研究细化的政策措施及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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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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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争取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 |
市卫生局、市商务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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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一步细化、实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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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 |
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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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 |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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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定鼓励和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指导性文件 |
天津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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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定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和措施 |
市中医药局、市科委、市卫生局、市商务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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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基层多功能群众健身设施建设,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
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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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定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等自主研发制造和国产化的政策措施 |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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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台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细则 |
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医药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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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强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
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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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
市统计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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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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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支持健康服务业相关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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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健康服务监管 |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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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营造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
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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