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4年4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 指导思想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将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作为立法的重要任务,着力做好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二)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规范。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筹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体现规则公平、权利公平。坚持按照立法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体例、规定内容,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的现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严格把关,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严把立法草案起草、审核关,严防新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防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的内容。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加大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设计力度,增强制度协调性,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倾向,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加强立法调查研究,着眼于解决现实突出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把立法的过程作为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凝聚民心、汇集民智的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外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建立和完善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布局详略得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
(四)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起草立法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立法草案一般不涉及资金安排、机构编制和职能划分、人员性质及其他部门职责;确需对上述事项进行规范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与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反馈。起草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者报告。
(五)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审稿。市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各有关部门完成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并于2014年11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市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调研、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2014年5月14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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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请审议项目(10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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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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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
市农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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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
市法制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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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修订) |
市人力社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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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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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 |
市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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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
市应急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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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市校园安全条例 |
市教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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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
天津警备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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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
市交通港口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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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
市环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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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6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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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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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 |
市教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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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市环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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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
市国土房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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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
市农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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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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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改) |
市环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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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研项目(27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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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承办单位 | ||
|
1. |
天津市禁毒条例 |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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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
市公安局 | |
|
3. |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修改)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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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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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改) |
市综治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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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 |
市商务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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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市邮政条例 |
市邮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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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津市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
市通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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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
市统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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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
市国资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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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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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修改) |
市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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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天津市医院安全条例 |
市卫生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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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市环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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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
市人防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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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修改) |
市国土房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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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
市国土房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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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
市建设交通委 | |
|
19. |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例 |
市建设交通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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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改) |
市市政公路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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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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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 |
市水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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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改) |
市农委 | |
|
24. |
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
市农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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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天津市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市气象局 | |
|
26. |
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条例 |
市气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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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 |
市宗教局 | |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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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项目(1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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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
起草单位 | |
|
1. |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修订) |
市交通港口局 |
|
2. |
天津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修订) |
市法制办 市安全监管局 |
|
3. |
天津市北大港湿地管理办法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市农委 |
|
4. |
天津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
5.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订) |
市市容园林委 |
|
6. |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
市建设交通委 |
|
7. |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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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
市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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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
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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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
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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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
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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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项目(25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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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
承办单位 | |
|
1. |
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理规定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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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修订)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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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办法 |
市农委 |
|
4. |
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 |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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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
6. |
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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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修订)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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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市安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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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天津市联网审计办法 |
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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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津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 |
天津海事局 |
|
11. |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
12. |
天津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
13. |
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 |
市残联 |
|
14. |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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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16. |
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
市建设交通委 |
|
17. |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市建设交通委 |
|
18. |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
市国土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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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修正) |
市国土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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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天津市乡村规划管理办法 |
市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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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
市规划局 |
|
22. |
天津市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办法 |
市海洋局 |
|
23. |
天津市乡村公路管理办法 |
市市政公路局 |
|
24. |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规定 |
市市政公路局 |
|
25. |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正) |
市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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