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7月23日
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对照全市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以上(含)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是发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年度考评指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消联〔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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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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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预防(33分) |
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
7分 |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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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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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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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10分 |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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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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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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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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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监管 |
3分 |
按照我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严格消防安全标准,落实监管措施,并建立工作档案。(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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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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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
3分 |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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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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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10分 |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规划或年度计划。(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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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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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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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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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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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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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基础(25分) |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
1.5分 |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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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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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
1.5分 |
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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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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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 |
9分 |
区县人民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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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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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
6分 |
严格落实我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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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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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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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1分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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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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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应急救援 |
6分 |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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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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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要求。(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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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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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42分) |
政府领导责任 |
12分 |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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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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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年底前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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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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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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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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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管责任 |
12分 |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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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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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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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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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体责任 |
7分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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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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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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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
7分 |
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和《天津市市与区县财政消防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2〕84号)要求,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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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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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4分 |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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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扣20分。 2.发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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