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津国土房貌〔2012〕100号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责任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的产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确因资金困难,无能力对受到严重损坏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维修的,可以向市风貌办申请使用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

二、申请人需填写《历史风貌建筑维修立项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严重损坏部位及工程维修项目内容;

(三)工程概算;

(四)资金困难证明文件。

三、市风貌办接受申请后,依据《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派专人到现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损坏情况进行核查。

四、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市风貌办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同意使用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

五、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做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到市风貌办办理方案审定手续。

六、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审定后,申请人委托建筑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市风貌办审核。

七、市风貌办委托市财政认可的建筑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算审核通过后,由市风貌办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经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向申请人下达《历史风貌建筑综合整修计划》。

八、《历史风貌建筑综合整修计划》下达后,申请人到市风貌办签订《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偿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资金使用的方式、用途、数额,并约定资金偿还等有关事项。

九、申请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通过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十、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协议》约定修缮项目进行施工。市风貌办负责对工程进行检查,如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项目施工,市风貌办将停止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市风貌办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完成《协议》约定维修工程量的50%后,申请人向市风貌办申请拨付《协议》约定维修资金的50%,市风貌办审核确认后,予以拨付。工程竣工验收达到维修标准的,且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通过后,再拨付《协议》约定维修资金的45%,剩余5%待申请人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报市风貌办后拨付。

十二、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委托建筑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结算,并将结算报告报市风貌办。市风貌办委托市财政认可的建筑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如实际维修项目、工程量等少于双方约定的,按比例核减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向申请人发放《核减历史风貌建筑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

十三、申请人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报市风貌办。

附件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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