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2年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树立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做好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立法制度设计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突出天津地方特色,着力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的要求,为我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立法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强制度协调性,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倾向,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布局详略得当、疏密有致、规范严谨、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
(三)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立法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或报告。
(四)认真落实立法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按照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审稿;市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论证工作,并于2012年11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市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调研、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6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
一、提请审议项目(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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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名 称 |
起草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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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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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
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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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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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 |
市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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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
6.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改) |
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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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
市卫生局、 市红十字会 |
|
8.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
市建设交通委 |
|
9. |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
市法制办 |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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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名 称 |
起草单位 | |
|
1.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改) |
市中小企业局 |
|
2. |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
市农委 |
|
3. |
天津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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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商业发展促进条例 |
市商务委 |
|
5. |
天津市养老事业促进条例 |
市民政局 |
|
6. |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
7. |
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 |
市交通港口局 |
|
8. |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改) |
市市政公路局 |
|
9. |
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 |
市民委 |
|
10. |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
市国土房管局 |
|
11. |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改) |
市公安局 |
三、调研项目(2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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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名 称 |
承办单位 | |
|
1. |
天津市禁毒条例 |
市公安局 |
|
2. |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团市委 |
|
3.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
天津警备区 |
|
4. |
天津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 |
市商务委 |
|
5. |
天津市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
市通信局 |
|
6. |
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
市统计局 |
|
7. |
天津市邮政管理条例 |
市邮政局 |
|
8. |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修改) |
市人力社保局 |
|
9.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修改) |
市人力社保局 |
|
10. |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改) |
市科委 |
|
11. |
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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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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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改) |
市卫生局 |
|
14. |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 |
市教委 |
|
15. |
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
市教委 |
|
16.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
市建设交通委 |
|
17. |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例 |
市建设交通委 |
|
18. |
天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改) |
市市容园林委 |
|
19. |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市规划局 |
|
20.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 |
市国土房管局 |
|
21.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 |
市国土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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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
市人防办 |
|
23.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 |
市水务局 |
|
24.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 |
市水务局 |
|
25. |
天津市湿地保护与管理条例 |
市农委 |
|
26. |
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
市农委 |
|
27. |
天津市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市气象局 |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
一、审议项目(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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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名 称 |
起草单位 | |
|
1. |
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市环保局 |
|
2.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
3. |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
市地震局 |
|
4. |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
5. |
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 |
市交通港口局 |
|
6. |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 |
市档案局 |
|
7. |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
市体育局 |
|
8. |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规定 |
市法制办 |
|
9. |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
10. |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
市市政公路局 |
|
11. |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市市容园林委 |
|
12.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订) |
市市容园林委 |
|
13. |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
市规划局 |
|
14. |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
市规划局 |
二、调研项目(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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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名 称 |
承办单位 | |
|
1. |
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
市商务委 |
|
2. |
天津市监控化学品管理办法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
3. |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
4. |
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
5. |
天津市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规定 |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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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津市口岸管理办法 |
市口岸办 |
|
7. |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市公安局 |
|
8. |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修订) |
市公安局 |
|
9. |
天津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市民政局 |
|
10. |
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市民政局 |
|
11. |
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
市建设交通委 |
|
12. |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
市建设交通委 |
|
13. |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
14. |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
市国土房管局 |
|
15. |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
市规划局 |
|
16.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修订) |
市规划局 |
|
17. |
天津市乡村规划管理办法 |
市规划局 |
|
18. |
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 |
市规划局 |
|
19. |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规定 |
市市政公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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