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2年3月8日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意见

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采取的重大举措。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促进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有效防范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中的廉政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建立良好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机制,确保项目建设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依据中央和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天津市工程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意见(试行)》(津纪发〔2011〕7号),结合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项目建设决策行为

(一)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程,要严格履行试点申报工作程序,尊重农民意愿,层层签订法律协议。严禁领导干部不征求农民意见或者违背农民意愿擅自决策申报试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等影响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示范小城镇建设中,要按照指挥得力、运转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决策指挥体系和施工现场指挥系统,因地制宜地创造性开展工作。同时,要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为决策指挥的有效执行提供监督保障。

(三)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农民安置住宅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审批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济适用房计划审批,要全面落实“阳光”审批的原则,实行限时审批、超时问责,杜绝有偿审批、重复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

(四)加强对示范小城镇规划审批的监管。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批。示范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经依法批准的示范小城镇规划是示范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五)加强对示范小城镇土地审批的监管。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保护耕地面积、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周转指标使用要做到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

(六)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尊重农民选择。审定农民安置住宅选址、户型设计、土地征用等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组织农民参与,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农民监督。

二、规范项目建设招投标行为

(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示范小城镇建设施工队伍、监理队伍选择和材料采购一律实行招投标。要严格落实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程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八)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坚决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规招标的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

(九)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贷款实行封闭管理,设定资金监管账户。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贷款人、区县人民政府三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十)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实行全面风险控制管理。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和审计制度,确保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安全。在编制贷款计划时,要进行贷款资金风险评估,制定“借、用、管、还”方案,落实责任,确保不出现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预算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农民安置住宅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修改设计、改变标准及工程内容、调整工程量,严禁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十三)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农民安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落实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分户验收申请制度。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签字确认,不得简化程序。

(十四)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认真落实我市建设工程监管项目监督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项目建设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十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和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六)宅基地换房要做到100%的农民参与讨论,其中95%以上的农民拥护,其他5%以下的农民不反对。要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并贯穿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始终,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通俗易懂,使农民真心诚意地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所有涉及农民利益的问题和决策都要事先征求农民的意见;要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和疏导机制,充分听取群众的利益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十七)示范小城镇建设要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示范小城镇所在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权属认定、分配选房、签订换房协议、城镇管理等工作。要建立乡镇、村两级重大事务听证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积极回应群众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十八)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民宅基地置换办法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置换的农民住宅房型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意愿进行设计。村民以宅基地置换房屋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村民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村民委员会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签订总体村民安置协议。

(十九)在拆迁、补偿、交付宅基地、分配选房、搬迁过程中要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坚持政策、程序和过程的公开,并签订相应法律协议,不得损害群众利益。要建立防范和化解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推进和谐拆迁。

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二十)示范小城镇建成后,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撤村并镇后,对原有农村管理体制采取渐进式改革。村民委员会可以暂时保留,与新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参与、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原村民日常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制改革。

(二十一)示范小城镇实行精细化的城镇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管理队伍。农民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服务收费和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示范小城镇园林、环卫管理涉及的各项养护管理、清扫保洁、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

(二十二)示范小城镇应当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示范小城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禁止越权执法和徇私枉法。

(二十三)以农民社会保障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服务机制,促进农民就业,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从业状况,按照农民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加大政策扶持的原则,保证示范小城镇农民享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

七、推动廉政责任有效落实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廉政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求,认真对照本指导意见,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十五)认真监督检查,狠抓推动落实。我市各级监察机关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研究新情况,不断总结新经验。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不断完善推动落实的机制和制度。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工作落实不到位,或示范小城镇试点建设出现严重违纪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示意图

2﹒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分项图

3﹒示范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12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