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证后管理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规监字〔2012〕42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和《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经201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2.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3.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4.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2012年10月15日

天津市规划局

附件1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证后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证后管理工作流程,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处、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建设行为开展的证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的证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的证后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辖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施工过程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窗口人员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建筑工程)》,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计划制定建设项目跟踪检查计划,并在建设单位调整施工计划时,对跟踪检查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建筑工程地下部分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跟踪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墨线、地下主体各层工序开工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测绘单位实施动态检查,并由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九条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填写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建筑外檐装饰的监督管理,由规划审批承办人员与证后管理承办人员进行联合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后附《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现场照片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证后管理承办人应核查建(构)筑物现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审批的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外轮廓(包括基础、地下主体、局部突出部位等)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2.建(构)筑物外轮廓(包括基础、地下主体、局部突出部位等)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建(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满外尺寸、层数;

4.建筑物外檐装饰。

第十一条  证后管理承办人应核查《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是否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第十二条  证后管理承办人应核查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证后管理承办人应核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售楼处是否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  检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同意建设单位继续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及时制止并上报部门负责人,告知建设单位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转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待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建设。

第三章  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

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提交地下空间竣工汇交报告;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纸质及电子版现场实景照片、标准地名证书等)。

第十九条  窗口收件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要件不全或材料内容(含电子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要求的登记受理、扫描录入后移交证后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证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分件给承办人,承办人接件后对申报材料及规划验收查验内容进行内业审核,并到现场查验,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记录,填写规划验收承办表,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划验收包括内业审核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一)应当查验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审批的要求:

1.总平面布局: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库)、配套设施、建(构)筑物退让距离等;

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单体:包括建(构)筑物的满外尺寸、内部平面布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和外檐装饰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三)对带图作业情况进行核查;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是否存在违法建设;

(五)标准地名设置情况;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查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载的数据和其他规划许可要求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允许误差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遇冬季无法实施绿化的建设项目,以实测预留绿化用地作为规划验收审核绿化指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查验内容与规划许可相符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与规划许可不符的,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

初审意见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五条  规划验收意见经业务会审后,上报单位领导逐级审批,单位领导审定后返回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转窗口。

第二十六条  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在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每页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由证后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返交建设单位。

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建设单位要求整改的理由和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自行整改后,重新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不自行整改的,经违法建设处理并履行处理决定后,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通知书“违法建设处理情况”栏中标注“违法建设已处理”。

第二十七条  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一个工作日,证后管理经办人员须赴建设项目现场拍摄实景照片。

现场情况与规划许可不符的,窗口人员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验收合格的,证后管理部门承办人将批准后的电子图形入成果库。

第二十九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证后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归档成卷,按年度将证后管理案卷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规划验收不合格的,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后,证后管理部门将该项目所有证后管理材料整理汇总,纳入临时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流程图

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流程图

3.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建筑工程)

4.公文送达回证(建筑工程)

5.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

(建筑工程)

项目总编号:                通知书编号:            第   号

                         

你单位申请建设的                     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进行施工,并遵守以下告知事项:

1、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基础、墨线、地下主体、正负零、地上主体、外檐装饰等各个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2、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跟踪检查计划。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变更。

4、施工期间应当在售楼处和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5、在建筑工程基础、墨线、地下主体各层和正负零工序开工前,须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联系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跟踪测量,同步编制测量成果。

6、在项目施工至墨线时联系放线测量单位进行墨线复核实测,并向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分局)执法监察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该报告作为规划验收重要核查内容。

7、应在外檐装饰开工前7日内,向执法监察部门报告开工日期,在建筑外檐装饰开工后2日内向执法监察部门申请施工过程检查。

8、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工程完成后,应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部门汇交地下空间信息。

9、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局(分局)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执行,出现问题不予规划验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所造成经济损失。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证后管理工作,统一市政工程证后管理工作流程,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处、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建设行为开展的证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的证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负责证后管理工作。

其他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所在辖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证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过程检查

第五条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施工的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窗口人员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市政工程)》,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施工过程检查。

第八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挖槽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测绘单位对市政管线工程实施动态验槽验收,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并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第九条  在交通工程和架空线工程施工至指定检查部位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际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第十条  施工过程检查内容

1.地下管线工程:中心线平面位置、管线规格等。

2.交通工程:控制坐标、线路中心线、线路边线、线路宽度、横断面形式、承台平面位置、高程、梁底标高、净空、转弯半径等。

3.架空(管)线工程:中心线平面位置、塔(杆)位、高程等内容。

4.人行天桥:控制坐标、长宽尺寸、间距、面积、净空、用地范围、平面位置、道路、规划控制线、间距、退线距离、梯道设置等。

5.地铁车站(地下部分):建(构)筑物满外尺寸、间距、面积、高度、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

第十一条  检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同意建设单位继续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及时制止并上报部门负责人,告知建设单位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转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待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建设。

第三章  规划验收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市政工程);

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提交地下空间竣工汇交报告;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窗口收件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要件不全的或材料内容(含电子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要求的登记受理、扫描录入后移交证后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证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分件给承办人,承办人接件后对申报材料及规划验收查验内容进行内业审核,并到现场查验,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记录,填写规划验收承办表,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  规划验收包括内业审核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1.地下管线工程:管线规格、中心线平面位置等;

2.交通工程:中心线、横断面布局、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等;

3.架空线工程:中心线平面位置、塔(杆)位等;

4.人行天桥:控制坐标、长宽尺寸、间距、面积、净空、用地范围、平面位置、道路、规划控制线、间距、退线距离、梯道设置等。

5.地铁车站(地下部分):建(构)筑物满外尺寸、间距、面积、高度、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

6.《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7.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况;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查验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载的数据和其他规划许可要求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承办人结合规划验收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承办表,提出初审意见。

查验内容与规划许可相符的,建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查验内容与规划许可不符的,应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

初审意见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规划验收意见经业务会审后,上报单位领导逐级审批,单位领导审定后返回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转窗口。

第二十二条  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每页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由证后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返回建设单位。

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建设单位要求整改的理由和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自行整改后,重新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不自行整改的,经违法建设处理并履行处理决定后,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通知书“违法建设处理情况”栏中标注“违法建设已处理”。

第二十三条  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一个工作日,证后管理经办人员须赴建设项目现场拍摄实景照片。

现场情况与规划许可不符的,窗口人员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证后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归档成卷,按年度将证后管理案卷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规划验收不合格的,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后,证后管理部门将该项目所有证后管理材料整理汇总,纳入临时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政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流程图

2.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流程图

3.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市政工程)

4.公文送达回证(市政工程)

5.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流程图

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

(市政工程)

项目总编号:                  通知书编号:     第   号

                        

你单位申请建设的              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进行施工,并遵守以下告知事项:

1、对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至槽线部位时联系验收测量单位进行现场跟测,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下空间信息中心和测绘单位五方共同进行动态验槽验收,实测成果作为规划验收重要核查内容。

2、对于交通工程、架空(管)线、人行天桥以及地下车站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至指定部位时联系验收测量单位进行现场跟测,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测绘单位四方共同进行现场检查。

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变更。

4、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工程完成后,应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部门汇交地下空间信息。

5、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执行,如出现问题不予规划验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所造成经济损失。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1  总则

1.0.1  为保证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促进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标准。

1.0.2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标准进行规划施工过程检查测量、规划验收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出具相应《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其中,《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地上、地下部分应当分别编制。

2  建筑工程规划施工过程检查测量

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2.1  封面

2.1.1  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封面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等级、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及报告编制日期等内容。

2.1.2  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封面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2.2  目录

2.2.1  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目录包括报告正文中各项内容的标题及其起始页码。

2.2.2  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目录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2.3  正文

2.3.1  文本说明

文字部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依据、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成图方法、测量方法、测量说明、测量成果质量结论、使用须知等内容。

2.3.2  墨线成果数值对比表

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成果数值对比表。表中应填写项目长宽尺寸的实测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

2.3.3  墨线相关间距对比表

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时,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墨线相关间距对比表,表中应载明实测的建(构)筑物与相关建(构)筑物、规划控制线的间距,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对照。

2.3.4  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

2.3.4.1  成图规格

(1)成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2)图幅编号:采用天津市1:500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方法。

2.3.4.2  尺寸标注

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中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图件对应标注相关尺寸。

2.3.4.3  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用地范围、规划控制线、新建建(构)筑物的尺寸、间距及退线等;实测用地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的位置。

2.3.4.4  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图载要素

(1)新建建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建(构)筑物。

(2)规划道路中心线——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中应标示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道路中心线。

(3)规划控制线——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中应标示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的各类规划控制线。

(4)用地范围——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上应标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

(5)原有建筑物——与新建建筑物退线距离有关的现有相邻建筑物应在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中标示,并加晕线。

(6)建筑物退线距离及间距——新建建筑物退线距离及间距,在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上的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7)建筑物尺寸——新建建筑物满外尺寸在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上的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8)用地界址点编号——编号以J开头,从1开始,顺序递增。

(9)建筑物层数——建筑物批准建设的总层数,例如3F、15F、-2F。

(10)图例——墨线复核实测总平面图图载要素的示例性说明。

3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测量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报告中均应使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中标注的标准地名。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包括以下部分:

3.1  封面

3.1.1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封面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报告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报告编制日期等内容。

3.1.2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封面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3.2  目录

3.2.1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目录包括报告正文中各项内容的标题及其起始页码。

3.2.2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目录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3.3  正文

3.3.1  文本说明

文字部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依据、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成图方法、成果说明、测绘成果质量结论等内容。

3.3.2  竣工建(构)筑物满外尺寸、高度、间距、面积等主要数值对比表

建筑工程竣工后,测量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对比表,表中应载明竣工建(构)筑物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竣工围墙分段高度、长度及总延米数;单幢建(构)筑物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檐口上皮高度、建筑总高度等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进行对比。

3.3.3  用地界址坐标对比表——竣工实测数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用地界址坐标进行对比。

3.3.4  规划指标对比表——建筑工程竣工后,测量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规划指标对比表,表中应载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绿地面积、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停车泊位数等实测指标,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所载相应指标进行对比。

3.3.5  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对比表——建筑工程竣工后,测量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制作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对比表,表中须注明配套服务设施名称、所在项目、许可建筑面积及竣工建筑面积等信息,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进行对比。

3.3.6  内部结构拆改明细表——如实测建筑物内部存在结构拆改行为,表中应当注明相关建筑物内部结构拆改的位置。

3.3.7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后,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绿化等设施进行现场实测,并制作规划验收总平面图。规划验收总平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3.3.7.1  成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3.3.7.2  图幅编号:采用天津市1:500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方法。

3.3.7.3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应标示:用地范围、地下室范围、建(构)筑物、绿地、道路、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距离、出入口设置情况、停车泊位,建筑层数。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应同时出具电子成果,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地上、地下部分分别制作。DWG图形按以上要求制作。SHP图形包括竣工建筑、竣工围墙、绿地、道路、地界、地下室、出入口共计七部分。数据均为面状数据,弧线部分不得用拟合方式作图。图形坐标系采用天津90直角坐标系,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不得缩放、旋转。

3.3.7.4  SHP图形属性信息以实体为单位进行填写,字段名称如表1、表2所示。

注:表中所称“许可证”均代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表中所称“许可证”均代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3.7.5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图载要素

(1)竣工建筑——申请规划验收的建筑物。

(2)规划道路中心线——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应标示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道路中心线。

(3)规划控制线——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应标示与申请规划验收建筑物相关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标注的各类规划控制线。

(4)用地范围——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应标示出建设项目的用地界限。

(5)原有建筑物——与申请规划验收建筑物相邻的原有建筑物应在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上表示出来,并加晕线。

(6)图例——规划验收总平面图图载要素的示例性说明。

(7)建筑物退线距离及间距——建筑物退线距离及间距在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上的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8)建筑物尺寸——建筑物满外尺寸在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上的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9)建筑层数——建筑物的总层数,例如地上部分以3F、15F、32F表示,地下部分以-2F、-3F表示。

(10)用地界址点编号——编号以J开头,从1开始,顺序递增。

(11)门牌号——例如<1>,<2>。

(12)围墙——申请规划验收的围墙。

(13)出入口位置——建设项目出入口及地下车库出入口的位置。

(14)本标准之外的图载要素执行国家相关地形图图式标准。

3.3.8  立(剖)面图

建筑工程竣工后,测量单位对建筑物进行现场实测,并制作立(剖)面图。立(剖)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3.3.8.1  立(剖)面图应如实反映建筑的立(剖)面情况。

3.3.8.2  立面图应注明室内外地坪、正负零、檐口上皮、屋脊及女儿墙标高。

3.3.8.3  立(剖)面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1:400等。

3.3.8.4  立面图要说明比例尺。

3.3.8.5  剖面图应注明地下主体顶面标高、各层室内地坪标高等。

3.3.8.6  建设工程地上部分测绘报告使用立面图,建设工程地下部分测绘报告使用剖面图。

3.3.9  用地界址草图成图要求如下:

3.3.9.1  用地界址草图的规格一般为A4。

3.3.9.2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载用地界限绘制用地界址草图。

3.3.10  单体平面图

建筑工程竣工后,竣工建筑不存在拆改的,在内部结构拆改明细表中作说明,不需要绘制平面图。建筑物存在拆改情况的,测量单位对各层平面布局进行现场实测,制作单体平面图。单体平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3.3.10.1  单体平面图应如实反映建筑单体的平面布置情况。

3.3.10.2  平面图应详细绘制拆改部分现状与原许可平面布局,并用加粗紫线绘制拆改部分现状。

3.3.10.3  平面图可视测区范围采用不同的比例尺。

3.3.10.4  平面图的规格一般为A4。

3.3.10.5  平面图要说明比例尺、层数。

3.3.10.6  单体平面图电子成果提交DWG格式。图形坐标系采用天津90直角坐标系,不得缩放、旋转。

3.3.11  现场实景照片

3.3.11.1  拍摄的现场实景照片,要求内容真实,能够客观反映建设项目的出入口设置、建筑单体的四个立面效果、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环境、建设项目标准地名设置状况。

3.3.11.2  建设单位申报规划验收时须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及其电子版文件。

现场实景照片尺寸为5寸,电子版文件像素值不低于400万像素。

4  规划测量总平面图线型要求

规划测量总平面图线型要求见表6,本规定之外的图载要素执行国家相关地形图图式标准。

说明:竣工验收围墙以地形图图式的符号表示,选用青色。以上线型在图纸中如有重叠现象,应按照道路红线、道路绿线、用地界线、建筑物、甬道、绿地的顺序使用在前的线型。

5  申报规划验收电子文件命名规则

规划验收项目文件夹以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命名,例如:津建证字2010-01。该文件夹内包括“地上部分”及“地下部分”两个子文件夹。电子文件命名规则见表7:

6  附则

6.0.1  本标准由天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6.0.2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6.0.3  建筑工程违法建设现场实测,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4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1   总则

1.0.1  为保证市政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确保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标准。

1.0.2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标准及时、准确地进行施工过程跟踪测量和规划验收的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1.0.3  技术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报告中均应使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中标注的标准地名。

1.0.4  本标准所称市政工程,包括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其它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中水、热力管线、工业管线、综合管沟等(含各类架空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等线性工程。其它工程包括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地铁车站(地下部分)等建构筑物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所规定的其它内容。

1.0.5  本标准所称特殊工艺,是指拉管、顶管、盾构等各种非开挖施工工艺。

2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2.1  封面

2.1.1  技术报告封面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编号、工程编号、报告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等级、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报告编制日期等内容。

2.1.2  技术报告封面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2.2  目录

2.2.1  技术报告目录包括市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正文中各项内容的标题及其起始页码。

2.2.2  技术报告目录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2.3  正文

2.3.1  文本说明

文字部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概况、作业依据、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成图方法、成果说明、测绘成果质量结论等内容。

2.3.2  竣工测量成果表

竣工测量成果表也称管线点成果表,包括管点表和管线表。管点表和管线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按照《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DB/T29-152执行。

2.3.3  特殊工艺施工记录

对于拉管、顶管、盾构等各种非开挖工程,报告还应包括特殊工程施工记录,由建设单位提供给地下空间信息管理部门,作为验收测绘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工程施工记录应注明施工记录、线路点坐标、剖面图等内容。

2.3.4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市政管线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跟测,并制作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2.3.4.1  成图比例尺为1:500或1:2000;

2.3.4.2  图幅编号应采用天津市1:500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方法;

2.3.4.3  分幅应沿线路走向的带状图,视测区范围采用1:500或1:2000成图比例尺;

2.3.4.4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应标示:管线中心线、规划道路中心线、规划许可证标注的规划控制线、塔(杆)位等内容。

2.3.4.5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应同时出具电子成果,包括DWG和MDB两种格式。弧线部分不得用拟合方式作图。图形坐标系采用天津90直角坐标系,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不得缩放、旋转。MDB图形属性信息以实体为单位进行填写,字段名称如表1所示。

2.3.5  规划验收对比图

测量单位将实测竣工管线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附图的审批位置进行对比,并注明偏差值。对于有明显偏差的部分,应加密对比标注,以准确反映实测结果。

规划验收对比图成图要求如下:

2.3.5.1  成图比例尺为1:500或1:2000;

2.3.5.2  图幅编号应采用天津市1:500或1:2000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方法;

2.3.5.3  分幅应沿线路走向的带状图,视测区范围采用1:500或1:2000成图比例尺。

3  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3.1  封面

3.1.1  技术报告封面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编号、工程编号、报告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报告编制日期等内容。

3.1.2  技术报告封面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3.2  目录

3.2.1  技术报告目录包括市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正文中各项内容的标题及其起始页码。

3.2.2  技术报告目录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3.3  正文

3.3.1  文本说明

文字部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概况、作业依据、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成图方法、成果说明、测绘成果质量结论等内容。

3.3.2  控制坐标对比表

表中应填写项目实际测量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所载相应指标进行对比。在表中需标示线路中心线等控制坐标名称、纵坐标、横坐标、高程等,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对比情况。

3.3.3  主要规划指标对比表

规划指标对比表反映交通设施或工程竣工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的主要规划指标对比情况,包括长度、宽度、净空、转弯半径等内容。测量单位在竣工完成后,制作主要规划指标对比表,表中应填写项目实际测量数据,并反映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的差值。

3.3.3.1  长度对比表

长度对比表载明竣工交通线路的名称、起点、终点、实测长度、规划许可长度、实测长度和规划许可长度的差值。

3.3.3.2  宽度对比表

宽度对比表载明竣工交通线路的名称、里程桩号、实测宽度、规划许可宽度、实测宽度和规划许可宽度的差值。

3.3.3.3  净空对比表

净空高是指当交通线路上方有其他建构筑物跨越或者其本身跨越其他交通线路的。净空高对比表应载明相关建构筑物下沿或者是梁底到路面的垂直距离、规划许可垂直距离、距离的差值。

3.3.3.4  转弯半径对比表

转弯半径对比表载明交通工程相交实测半径与规划许可的转弯半径的差值。

3.3.4  竣工位置示意图

测量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简要绘制竣工工程的位置示意图。

3.3.4.1  位置示意图体现出四周坐落、位置等信息为原则。

3.3.4.2  需在图内注明工程所在道路名称。

3.3.4.3  两张以上的图幅要绘制竣工工程位置示意图,各图内还要标明本图的图号以及与之相邻图幅的接图号。

3.3.5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及附图的要求全部建设后,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实测,并制作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3.3.5.1  成图比例尺为1:500或1:2000;

3.3.5.2  图幅编号应采用天津市1:500或1:2000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方法;

3.3.5.3  分幅应沿线路走向的带状图,视测区范围采用1:500或1:2000成图比例尺;

3.3.5.4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应标示:线路中心线、线路边线、线路宽度、承台轮廓线、规划许可证标注的规划控制线等内容。

3.3.5.5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应同时出具电子成果,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数据均为面状数据,弧线部分不得用拟合方式作图。图形坐标系采用天津90直角坐标系,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不得缩放、旋转。SHP图形属性信息以实体为单位进行填写,字段名称如表2所示。

3.3.6  横断面形式图

垂直道路中心线的竖向剖面图称为横断面形式图,反映路型和宽度。比例尺一般为1:100、1:200等。电子成果应当为DWG

格式。

3.3.7  规划对比图

测量单位将规划验收总平面、横断面形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附图的审批情况进行对比,并注明偏差值。

规划验收对比图成图要求如下:

3.3.7.1  总平面对比图成图比例尺为1:500或1:2000;横断面形式对比图成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1:200等。

3.3.7.2  图幅编号应采用天津市1:500或1:2000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方法;

3.3.7.3  分幅应沿线路走向的带状图,视测区范围采用1:500或1:2000成图比例尺。

3.3.8  现场实景照片

3.3.8.1  拍摄的现场实景照片,要求内容真实,能够客观反映交通工程的线型、横断面形式、周边环境及项目标准地名设置状况。

3.3.8.2  建设单位申报规划验收时须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及其电子版文件。

3.3.8.3  提交的文件必须是经冲洗或热升华打印的5寸照片,其电子版文件像素值不低于400万像素。

4  人行天桥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4.1  封面

4.1.1  技术报告封面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编号、工程编号、报告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报告编制日期等内容。

4.1.2  技术报告封面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4.2  目录

4.2.1  技术报告目录包括市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正文中各项内容的标题及其起始页码。

4.2.2  技术报告目录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4.3  正文

4.3.1  文本说明

文字部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概况、作业依据、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成图方法、成果说明、测绘成果质量结论等内容。

4.3.2  控制坐标对比表

表中应填写项目实际测量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所载相应指标进行对比。在表中需标示控制坐标名称、纵坐标、横坐标、高程等,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对比情况。

4.3.3  主要规划指标对比表

测量单位在竣工完成后,制作主要规划指标对比表,表中应载明竣工项目长宽尺寸、间距、面积、净空高等内容,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进行对比。

4.3.3.1  长、宽尺寸对比表

长宽尺寸对比表载明竣工项目的实测长宽,并与规划审批长宽的差值。

4.3.3.2  间距对比表

间距对比表载明竣工项目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参照物的实测间距并与规划审批间距的差值。

4.3.3.3  净空高对比表

净空是指当交通线路上方有其他建(构)筑物跨越或者其本身跨越其他交通线路的。净空高对比表应载明相关建(构)筑物下沿或者是梁底到路面的垂直距离、规划设计垂直距离的差值。

4.3.4  竣工工程位置示意图

测量单位应简要绘制竣工工程的位置示意图。

4.3.4.1  位置示意图体现出四周坐落、位置等信息为原则。

4.3.4.2  需在图内注明工程所在道路名称。

4.3.4.3  两张以上的图幅要绘制竣工工程位置示意图,各图内还要标明本图的图号以及与之相邻图幅的接图号。

4.3.5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后,测量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绿化等设施进行现场实测,并制作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4.3.5.1  成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4.3.5.2  图幅编号:采用天津市1:500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方法。

4.3.5.3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应标示:用地范围、平面位置、道路、规划控制线、间距、退线距离、梯道设置情况等。

4.3.5.4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应同时出具电子成果,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数据均为面状数据,弧线部分不得用拟合方式作图。图形坐标系采用天津90直角坐标系,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不得缩放、旋转。SHP图形属性信息以实体为单位进行填写,字段名称如表2所示。

4.3.6  立(剖)面图

项目竣工后,测量单位对建筑物进行现场实测,并制作立(剖)面图。

立(剖)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4.3.6.1  立(剖)面图应如实反映建筑的立(剖)面情况。

4.3.6.2  立面图应注明立面尺寸、标高、净空高、布局、柱距、梯道尺寸。

4.3.6.3  立(剖)面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1:200等。

4.3.6.4  立(剖)面图的规格一般为A4。

4.3.6.5  立面图要说明比例尺、侧向。

4.3.6.6  剖面图应注明比例尺、剖面尺寸、标高、布局等。

4.3.6.7  电子成果为DWG格式,并按上述要求制作。

4.3.7  现场实景照片

4.3.7.1  拍摄的现场实景照片,要求内容真实,能够客观反映交通工程的四个立面效果、周边环境及建设项目标准地名设置状况。

4.3.7.2  建设单位申报规划验收时须同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及其电子版文件。

5  地铁车站(地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5.1  封面

5.1.1  技术报告封面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编号、报告名称、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报告编制日期等内容。

5.1.2  技术报告封面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5.2  目录

5.2.1  技术报告目录包括市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正文中各项内容的标题及其起始页码。

5.2.2  技术报告目录参照范例制作完成。

5.3  正文

5.3.1  文本说明

文字部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概况、作业依据、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成图方法、成果说明、测绘成果质量结论等内容。

5.3.2  竣工建(构)筑物满外尺寸、间距、面积、高度等主要数值对比表。

地铁车站地下部分施工时,测量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工程竣工后制作对比表,表中应载明竣工地铁车站地下部分的外轮廓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地下建筑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地下室深度等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进行对比。规划许可对周边环境建设提出要求的,按要求内容载明相应数据,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数据相对照。

5.3.3  规划指标对比表

地铁车站地下部分施工时,测量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工程竣工后制作规划指标对比表,表中应载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等实测指标,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所载相应指标进行对比。

5.3.4  用地界址坐标对比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用地界址坐标与竣工实测数据进行对比。

5.3.5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地铁车站地下部分施工时,测量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工程竣工后制作规划验收总平面图。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5.3.5.1  成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5.3.5.2  图幅编号:采用天津市1:500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方法。

5.3.5.3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应标示:用地范围、地下室范围、基础及围护、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出入口设置情况、地下室层数。

5.3.5.4  规划验收总平面图应同时出具电子成果,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DWG图形按以上要求制作。SHP图形包括竣工建筑、地界、基础共计三部分。数据均为面状数据,弧线部分不得用拟合方式作图。图形坐标系采用天津90直角坐标系,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不得缩放、旋转。

SHP图形属性信息以实体为单位进行填写,字段名称如表3所示。

注:表中所称“许可证”均表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3.6  剖面图

地铁车站地下部分施工时,测量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工程竣工后制作剖面图。剖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5.3.6.1  剖面图应如实反映地铁车站地下部分的剖面情况。

5.3.6.2  剖面图的规格一般为A4,比例尺为1:100、1:200等。

5.3.6.3  剖面图要说明比例尺及剖切位置。

5.3.6.4  剖面图应注明各层标高、基础底面、室内外地坪等。

5.3.6.5  电子成果为DWG格式,并按上述要求制作。

5.3.7  用地界址草图成图要求如下:

5.3.7.1  用地界址草图的规格一般为A4。

5.3.7.2  电子成果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DWG图形按以上要求制作。SHP图形为面状特征,弧线部分不得用拟合方式作图。图形坐标系采用天津90直角坐标系,不得缩放、旋转。

5.3.8  单体平面图

地铁车站地下部分施工时,测量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测量,并在地下工程竣工后制作单体平面图。单体平面图成图要求如下:

5.3.8.1  单体平面图要如实反映地铁车站地下部分的各层平面布置情况及剖断线剖切位置。

5.3.8.2  平面图应详细绘制拆改部分现状与原许可平面布局,并用加粗紫线绘制拆改部分现状;如不存在拆改时,在内部结构拆改明细表中作说明,不需要绘制平面图。

5.3.8.3  平面图可视测区范围采用不同的比例尺。

5.3.8.4  平面图的规格一般为A4。

5.3.8.5  平面图要说明比例尺、层数。

6   规划测量总平面图线型要求

6.0.1  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

规划测量总平面图线型要求见表4,本规定之外的图载要素执行国家相关地形图图式标准。

表4 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总平面图图线型要求

说明:1、以上线型在图纸中如有重叠现象,应按照道路红线、道路绿线、用地界线、建筑物、甬道、绿地的顺序使用在前的线型。

2、规划验收总平面图中竣工线宽为0.1。

6.0.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地铁车站(地下部分)等建构筑物

规划测量总平面图线型要求见表5,本规定之外的图载要素执行国家相关地形图图式标准。

说明:图例线型及颜色按图形要求表,图层置于TL层。竣工验收围墙的图层为JGWQ,以地形图图式的符号表示,选用青色。以上线型在图纸中如有重叠现象,应按照道路红线、道路绿线、用地界线、建筑物、通道地的顺序使用在前的线型。

7  技术报告电子文件基本要求

7.0.1  市政管线工程

验收项目文件夹以“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命名,其内容命名为“规划验收总平面图”(DWG文件)、“规划验收对比图”(DWG文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DOC格式);子文件夹命名为mdb,其内容为规划验收总平面图MDB文件,MDB文件统一命名为ZHGHYS。

7.0.2  市政交通工程和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验收项目文件夹以“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命名,其内容命名为“规划验收总平面图”“横断面形式图”(DWG文件)、“规划验收对比图”(DWG文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DOC格式);子文件夹命名为shp,其内容为规划验收总平面图SHP文件,SHP文件统一命名为ZHGHYS。

7.0.3  地铁车站(地下部分)等建(构)筑物

规划验收项目文件夹以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命名。该文件夹内包括 “地下部分”子文件夹。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8  附则

8.0.1  本标准由天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8.0.2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8.0.3  市政工程违法建设现场实测,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