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市〔2012〕20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规范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对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专用章的刻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专用章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在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合同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执业专用章,并提交《天津市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专用章申请表》、《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执业专用章由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持有执业专用章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收回执业专用章并公告:

(一)被依法注销《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二)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涂改执业专用章,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转让、租借执业专用章;

(五)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或支付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5月3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市〔2007〕92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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