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质技监局质监〔2012〕401号
第一条 为增强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质量技术监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存在下列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应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一)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许可证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非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质量技术监督许可证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
(三)违法案件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存在暴力抗法等情节的;(四)有其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黑名单”进行曝光,应坚持逐级审批、公开透明、统一发布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内容的生产经营者,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直属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执法机构)填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黑名单”曝光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于每月底前报市局办公室。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收到《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编号、汇总,并根据业务范围转交相关业务处室予以初审。
各业务处室自收到《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分管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要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市局批准予以曝光的“黑名单”,应通过市局门户网站专栏予以发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自曝光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从“黑名单”中删除,经质监部门核实确认后,填写《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黑名单”解除曝光审批表》报市局批准,可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解除曝光的程序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八条 对被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巡查频次、加强监督检查、从严监管。
第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履职尽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