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津国土房地权〔2012〕176号

一、进一步规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项目的房地信息补录程序。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按照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政策进行房地信息补录前,应认真核查项目土地抵押、查封等情况,整宗土地已查封的,不予办理房地信息补录手续;整宗土地上已出售房屋按规定进行房地信息补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房地主体一致的原则,相关土地权利已随房屋转让为购房人取得,人民法院等部门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时,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相关情况,并建议对土地上尚未出售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不再对整宗土地进行查封。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等共用宗项目土地面积分摊。有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和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房地信息补录时,应严格按照执行《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第三项“对一宗土地上分期建设,需分期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按照房屋登记测量报告、商品房销售许可前置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的顺序作为确定建筑面积的依据,计算土地分摊系数”的规定,进行土地面积分摊。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在《转移登记申请书》中明确“对于商品房等共用宗项目,申请人同意按照现土地分摊系数计算的土地分摊面积申请房地登记。如按规划实施建设后需调整土地分摊系数的,申请人同意在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时变更土地面积”。

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进行房地信息补录的项目,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向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查询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等文件,全面、细致地掌握项目规划情况,确保土地分摊不重、不漏。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应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档案留存的全部资料。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记载内容。合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登记时,按照企业经营年限记载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的,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房地产权证》的终止日期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记载。四、因土地出让范围调整的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范围调整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的,为方便当事人,由各区县国土局合并办理调整宗地的土地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参照办理。

五、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登记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按照《物权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等规定办理房地登记。办理房地登记时登记机构应核查抵押、查封等情况,调阅登记档案。有必要的,按规定转送联系单。如因登记要件不齐备、登记程序不合法、联系单回复内容有误等原因,导致登记发生错误的,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津国土房法[2006]491号)追究责任。

六、调整登记收件窗口设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改变目前登记窗口分类设置的模式,积极推行综合受理窗口模式。各房地产登记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办事大厅设置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各类房地登记业务,提高登记受理效率,提升登记服务水平。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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