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提前淘汰
“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6月28日
天津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前淘汰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申请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提前淘汰“黄标车”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 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认定工作。
(二)市商务委负责组织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回收拆解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四)市财政局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核拨工作。
第五条 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本市籍“黄标车”:
1.注册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重型、中型、轻型载货车;
2.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微型载货车;
3.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大型、中型、小型(含轿车)、微型(含轿车)营运载客车;
4.注册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车;
5.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小型(含轿车)、微型(含轿车)非营运载客车;
6.注册登记日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专项作业车。
(二)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交售给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六条 已享受国家和我市汽车车辆更新补贴政策的、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十一)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第八条 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书面材料和办理程序由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另行通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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