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即日起停止执行《转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拟定的天津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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