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补充通知
津国土房保办〔2012〕113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结合近期各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受理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预先告知
区房管局向申请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附件1),告知其办理预申请手续注意事项,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区房管局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
二、系统筛查
区房管局除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证明等相关要件原件外,还须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享受住房保障情况及现住房面积进行初步筛查。
经筛查,未发现申请家庭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或者现住房面积基本符合认定标准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预申请收讫证明》。
对经筛查,发现申请家庭有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情况或现住房面积超出认定标准的,区房管局不受理其预申请。
三、规范建档
区房管局根据《预申请收讫证明》发放情况,建立申请家庭纸质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申请家庭身份证、户口簿、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及经签字确认的《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预申请收讫证明》存根。电子档案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统计表》(附件2)。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
2.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统计表(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3月26日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须知
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有意向选择我市尚在建设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预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前,需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预申请家庭取得《预申请收讫证明》,不代表已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仅表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意向。
二、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正式受理申请时,预申请家庭须到户籍所在地房管局提出正式申请,管理部门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预申请家庭资格进行正式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届时推出的房源,办理拟选项目登记手续。经营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和登记家庭数量组织摇号。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具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三、已取得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和未取得租房补贴资格的单人户,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没有现住房的,正式申请时,须另外提供保证人及经本市公证机构公证的担保证明。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正在租房期间的家庭,需待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方可申请。
四、《预申请收讫证明》编号不作为正式申请和项目登记的顺序号使用。
五、持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在预申请后,可继续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领取租房补贴,待正式开始受理申请时,持相关证明办理申请手续。
六、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家庭持有《预申请收讫证明》期间,可申请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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