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津发改价成〔2012〕489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2006年下发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津价成[2006]3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被列入监审目录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天津市《实施细则》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确保上报的数据报表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瞒报、漏报。

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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