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

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33号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和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32项,下放职能事权事项33项。滨海新区自2012年3月1日起承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工作,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衔接。滨海新区要尽快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职能事权事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同时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滨海新区应统一整合区内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做好先行先试工作,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

2.向滨海新区下放的职能事权事项目录(33项)

2011年12月30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滨海 行政 审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