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津统〔2010〕43号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法律依据

根据《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我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范围

(一)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独建立,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的地方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试点项目等。

(二)区县统计局对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常规、专项、普查等各种形式)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各有关部门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做上述相关内容调整后的统计调查制度等。

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必须做到:1.立项依据充分;2.兼顾需要与可能;3.与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衔接,无重复调查;4.项目设计科学、合理、精简与高效;5.有调查经费保障。

(二)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一月底前将本年度拟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经初审后确定立项目录,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审定的项目列入本年度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但属于“天津市统计系统的快速应急机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可参照《天津市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工作方案(试行)》(津统〔2004〕21号)执行。其他的统计调查项目将从严控制。

(三)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和监督。市统计局定期公布审批项目目录,接受社会检查、监督;开展对实施范围较宽的调查项目的制度设计、执行情况、执行结果与应用的全过程评估;通过多种方式,如统计巡查、执法检查、日常调研等对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统计调查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统计局局内各专业建立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均须报国家统计局办理审批手续。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是经局长签发的局文件,标题统一按照“关于申请审批××××××××的请示”格式执行。新建各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报送国家统计局前,应先报局设计管理处进行初步审核,并由设计管理处统一组织上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办理时限在15日左右。

(二)市各委、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项目均须报市统计局审批。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市各委、局、总公司(集团)的申请文件必须是委、局、总公司、管委会文件,标题统一按照“关于申请审批××××××××的函”格式执行。各区县统计局的申请文件必须是经局长签发的局文件,标题统一按照“关于申请审批××××××××的请示”格式执行。申请文件报送至市统计局,经局办公室登记、局长批示后,由设计管理处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复。为提高时效,申请文件在报送市统计局的同时,也提交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一份。

2.相关附件。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统计调查制度;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统计调查制度设计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具体格式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定》(国统办字〔2004〕46号)执行。

3.项目审批工作时限为10日。经审批同意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核编有效期、起草书面决定,局办公室核发批准文号,复函申请单位。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制度正式印发后,要按照批准通知书要求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一份,电子版资料整理后通过统计调查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进行上报。

4.由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需要组织与现有相关统计制度进行衔接,必要情况下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社会听证。因此,审批尚需一定的时间,请申报单位提前做好计划安排,保证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自2010年9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201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津统办〔2010〕1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统计局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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