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费使用管理规定

津财会〔2010〕1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费管理,规范考务费使用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对考务费的使用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中的各项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考试报名费。指组织报名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租用场地费、报名宣传资料印制费、聘用临时人员费用、工作人员加班费等。

(二)考试培训费。指组织监考人员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监考费。指从事监考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四)办公费。指组织无纸化考试发生的考场租用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网络租赁费及通讯费等费用。

(五)午餐费。指考试期间工作人员的误餐费。

(六)考试物品费。指考试时提供给考生的笔、纸张等费用。

(七)设备购置费。指为了组织考试所购买设备的费用。

(八)考试设备维修费。指用于考试的计算机、交换机、防火墙等设备的维修费。

(九)其他费用。指上述以外与考试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对考务费的各项收支,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支出合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如发现区县财政局考务费账目混乱及使用违反本规定的,将停拨考务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10年7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