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货劳〔2010〕6号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下称:施管站)代征税款的外地建筑业纳税人实行按项目进行税收管理,并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6月1日,施管站代征系统正式与津税系统协同运行,同时,津税系统新增建筑业税收管理功能全面上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

(一)信息登记

外地建筑业纳税人首次进津承揽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施管站办理纳税人信息登记,填报《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信息登记表》及附表,并查验如下资料(复印件留存)。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二)项目管理

外地纳税人承揽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应自签订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施管站办理项目登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分包人携带有关资料办理报验。总承包人未作登记的,分包人不得自行办理项目登记。

1.总承包人项目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应按照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① 《外地进津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简称《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其附表;

②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下称:自产货物纳税人)的,需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下称:自产货物纳税人证明),并填报《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⑦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的,需填报《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

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需填报《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以一次申报分别登记。跨区县工程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划分标段进行登记、申报;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造价在各区县所占合理比例进行划分。

2.分包人项目报验

分包人在总承包人办理项目登记后,申报办理项目报验,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自产货物纳税人需提供自产货物纳税人证明,并填报《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3.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或报验时,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项目登记或报验手续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和《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以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齐后办理。

4.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变更项目登记。

5.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办理注销项目登记。

(三)纳税申报

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办理项目登记或分包报验时,按规定在施管站申报缴纳印花税,并进行营业税首次申报,填报《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当期没有营业额的,也须按规定进行申报。

(四)发票管理

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由施管站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②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③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2.施管站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与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相符的,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办法。

3.外地进津的建筑业纳税人,预收和结算建筑业劳务收入时,必须到施管站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该发票为外地进津施工收入结算唯一合法凭证。

4.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与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预付和结算建筑业劳务收入时,必须取得我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并据以记账,其他凭证无效。

5.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遗失《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应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具体事项按照《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津地税征〔200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6. 《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企业专用发票》可以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逾期作废。

二、本市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理

(一)自6月1日起,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的本市建筑业分包纳税人,不再自行办理项目登记,须工程总承包人在施管站办理项目登记后,持《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表》、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办理分包项目报验。

(二)本市总承包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时,除提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点规定资料以外,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的,需填报《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需填报《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申报扣除分包款的,需携带分包人开具的我市建筑业发票进行报验。本市纳税人由项目地地税局、外地进津纳税人由施管站审验发票,报验成功的分包款,方能从纳税人的营业额中减除。

四、自产货物纳税人按照《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2、3款;《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外地施工企业税款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3号)第三条同时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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