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0]195号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发展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塘沽区国土资源分局、塘沽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根据《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市政府123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范围内土地权属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发展局(以下简称东疆港区建发局)负责办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范围内(东至渤海湾海域,南至天津港新港主航道,西至集装箱物流中心陆域及规划反“F”港池,北临永定新河口难治导线,共约31.9平方公里)下列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二)土地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三)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

(四)上述1-3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五)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因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消灭的。

(六)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土地的查封、续封、解封。

上述范围外的各类登记事务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塘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按照登记分工办理。

东疆港区建发局启动土地设定登记前已登记土地,塘沽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6月30日前将有关土地登记档案移交给东疆港区建发局,其后续的土地抵押、土地变更、土地查封和土地注销登记,由东疆港区建发局办理。

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登记,应统一使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作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发证机关是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发证机关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三、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登记,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录入系统的宗地图,应采用系统要求的坐标系。

四、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注销等登记的程序、要件、时限等,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执行。其中申请土地抵押权设定登记的,不再提交土地估价报告。

五、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范围内的地籍编号,按照《关于房地统一登记发证中地籍编号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8〕887号)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执行。

六、土地登记的查询,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执行。

七、为确保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范围内房地登记工作规范、安全,东疆港区建发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塘沽区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对于需要补充、修改、确认土地信息的,东疆港区建发局在收到《补充修改土地权属登记信息联系单》后,要认真核查土地登记档案,并按规定时限完成。

八、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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