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度直接使用外资和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度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和《天津市2010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3日

天津市2010年度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使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我市直接使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严格评价制度,确保2010年全市直接使用外资目标的完成。完善激励机制,奖优奖强,充分挖掘潜力,调动各区域招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施综合考评,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本办法所称直接使用外资,是指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在我市境内以现金、实物等方式的投资。

(二)评价对象。

1.直接使用外资评价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

2.政府服务评价对象: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

(三)评价内容。

1.评价直接使用外资的质量和规模。评价指标包括"年度任务指标"、"综合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三个部分,凡完成全年直接实际使用外资工作目标且评价得分超过60分的为评价合格。

2.评价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政府服务评价工作以市统计局千户企业调查结果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结果为依据。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鼓励奖、特别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每名奖励金额25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元。凡评价合格的区县,依较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增加额排列名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升位奖。凡评价合格且未获先进奖的区县,较上年排名提升1至2位的,奖励3万元;提升3至4位的,奖励6万元;提升5位及以上的,奖励9万元。

3.鼓励奖。凡评价合格但未获得先进奖及升位奖的区县,获鼓励奖,每名奖励2万元。

4.特别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授予特别奖:

(1)引进外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指在本年度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当年引进首次来津投资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且完成注册、按照法定期限出资的;

(2)对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在服务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4)在引进外资工作中成效突出、引进项目数和到位资金额居31个区县示范工业园区前列的示范园区管理机构。

特别奖每名奖励5万元。

5.服务奖。对在政府服务评价结果中得分前10名的单位,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在直接使用外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受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实施

直接使用外资评价奖励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评价结果的汇总、评价分值的计算、评价奖励工作的指导检查。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使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办法和得分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研究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天津市直接使用外资质量综合评价表(略)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

天津市2010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发挥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国内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按照"调结构、促转变、上水平"的要求,紧紧围绕着力构筑"三个高地"、全力打好"五个攻坚战"的工作目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模式,扩大招商规模,提高招商质量,策划组织专题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集聚招商和重大题材招商等活动,力争引进更多资金、人才、项目、大企业总部和研发机构,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

坚持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国内市场和国内资金,努力开创全市对内开放工作的新格局;建立、完善鼓励先进的工作机制,注重提高招商质量,进一步推动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全市方方面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主动服务,真正使天津成为对国内资本最具吸引力的地区。

三、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内招商引资,是指中国境内、天津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法人和自然人对在津兴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所进行的投资。

(二)评价对象。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和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评价内容。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综合设立以下各项评价指标,市合作交流办根据各项指标加权得分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

1.评价指标的构成与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效果评价、引进500强优势企业工作效果评价和当年国内招商引资质量评价三项一级指标。其中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效果评价和引进500强优势企业工作效果评价两项指标以绝对数为依据,当年国内招商引资质量评价指标重点考察招商引资的结构,以相对量为依据。各分项指标解释为:

(1)引资规模。根据"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网上直报系统"审核并督查通过后的数据,每季度对国内招商引资项目当季实际到位额进行评价、打分。

(2)新引进项目情况。指当年新引进的项目数,不包括原项目继续投入和增资的项目。

(3)新引进项目到位额。指引资规模中当年新引进项目的资金到位额,不包括原项目继续投入和增资部分。

(4)引进500强项目数。按照《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确认的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数量。

(5)引进500强到位额。按照《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确认的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的资金到位额。

(6)产业导向。此项指标为相对量,是指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资金到位额占本区域全部项目资金到位额的比重。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各区域"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行业等。

(7)规模项目比重。此项指标为相对量,是指到位额在亿元以上项目资金到位额占本区域全部项目资金到位额的比重。

(8)对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此项指标为相对量,是指本区域国内招商引资到位额占该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其中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各区域统计局协助提供。

上述八项二级指标的计算公式、权重及分值计算详见附件2。

2、指标计算。测算各个评价对象八项二级指标的完成数据,并分别进行排序,每个单位以其对应完成数据占全市该指标完成数据最高值的比重来分别计算得分。

(四)指标确认。国内招商引资各项评价指标内容主要来自各单位通过"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网上直报系统"并依据原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国内招商引资评价与统计工作的意见》(津协发〔2007〕143号)和《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有关规定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确认。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鼓励奖、特别奖、服务奖五个奖项。

1.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每名奖励金额25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元。各评价对象依其最后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升位奖。凡完成全年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且未获先进奖的区县,较上年排名提升1至2位的,奖励3万元;提升3至4位的,奖励6万元;提升5位及以上的,奖励9万元。

3.鼓励奖。凡完成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并达到全市目标增幅,但未获得先进奖、升位奖的区县,授予鼓励奖,每名奖励2万元。

4.特别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授予特别奖,每名奖励5万元。

(1)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协调、推动各有关区域开展招商选资、引进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和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及组织全市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2)引进重大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指我市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在引进内资重大项目或国内500强优势企业中发挥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单位;

(3)在为企业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4)在国内招商引资中成效突出,引资项目数和到位资金位居31个区县示范工业园区前列的示范园区管理机构。

5.服务奖。为奖励对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服务奖。通过市统计局千户企业调查和市审批办对部门行政效能综合考评,经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中得分前10名的单位,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对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受奖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实施

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对内开放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各项数据的汇总、审核与督查指导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制定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办法和排名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奖。

附件:1.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2.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评价表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

附件1

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认定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引进国内500强优势企业

(一)投资者身份认定: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应是属于《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虽未列入《500强优势企业名录》,但属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符合我市"十一五"期间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地企业;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外地企业。

(二)投资行为认定: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必须在津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注册企业必须是2010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项目必须是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工或在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项目。

(三)投资规模认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属于在津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项目,按照《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6号)的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二、须报送的有关材料

(一)国内500强优势企业在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外地投资方不属《500强优势企业名录》的企业,须提供外地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主要产品或经营范围等)和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二)与我市有关方面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