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

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津政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清理文件工作要求,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6日《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号)予以废止。

2009年2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