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1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现就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可以申请按不低于2008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核定缴存基数,按单位、职工不低于各5%的比例缴存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持《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一份及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出具的《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到本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2010年6月30日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9年6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