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6年12月15日

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发生在或波及天津市的金融突发事件,保护存款人、证券投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天津市经济和金融安全。

本预案所指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实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等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天津市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天津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确定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对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负责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工作,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2.1 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天津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

各成员单位指定 1 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 :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 ,由相关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2 领导小组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确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保证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4)分析、研究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制订具体的兑付、收购和补偿措施。

(6)根据需要,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2 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天津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通报天津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与人行及监管机构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协调政府综合部门搞好对金融业的服务。

(2)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时,如需地方财政筹集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国家财政出资救助时,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报请财政部按相关程序办理。

(3)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突发风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将领导小组批准的流动性支持方案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经批准后,办理再贷款发放有关手续,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向领导小组及人民银行总行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新闻办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对外表态口径;按领导小组要求,组织本市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组织记者采访,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5)天津银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天津证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7)天津保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8)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正常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9)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收集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2.2.4 其他部门的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3.1.2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总行。

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部门每季度应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报送时间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内容按照天津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工作制度和天津市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 )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 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 )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

(1)波及天津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天津市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天津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

(1)波及天津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天津市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 区、市 )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Ⅲ级事件 :

(1)天津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本系统上级部门、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市政府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视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与市政府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和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操作程序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存款准备金的使用、缴存和再贷款的使用、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政府负责,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执行。对债权人、投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市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报请市政府适时启动天津市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1.4 Ⅰ级响应流程

5.2 Ⅱ级响应

(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制订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协商。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2)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国务院。

5.3 Ⅲ级响应

(1)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市政府负责对本市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 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报告,同时通报市政府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在接到报告后,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上报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同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安局,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3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政府。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 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落实兑付、收购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 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6.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2.3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 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 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 ,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 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 稳定畅通。

7.1.2 天津市人民政府与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国家金融 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5.2 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7.5.3 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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